(原标题:罪犯陈文强减刑一案)
(2015)钟狱减字第1141号
罪犯陈文强,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广西贺州市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以(2010)贺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于2010年8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现在九监区服刑。
2013年7月1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贺刑执字第7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后,经过干警耐心细致地针对性教育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的学习,该犯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并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认识,表示诚心靠拢政府,服从管理教育,积极改造,把自己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争取早日新生。
二、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方面:
在日常改造中,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劳动态度端正,能服从干警的安排和分配,积极认真地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四、“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课,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在讨论中能联系自身改造实际积极发言,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此外,由于该犯积极改造,2013年、2014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评为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劳动,认真学习,各方面表现较好。截至2015年7月止,已累计获奖励分156.20分,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强予以减刑二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