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张荣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一、基本情况
罪犯张荣,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投劳前住隆回县桃洪镇一社区桃洪东路38号,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前科情况:
羁押期:2011年4月29日。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隆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荣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七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10月28日止,2013年8月26日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0月28日止。
二、原判事实
2011年3月16日至2011年5月8日期间,该犯因吸毒成瘾,伙同他人在隆回县桃洪镇、六都寨镇等地实施抢夺作案十一次,抢夺黄金首饰价值23551元。
三、服刑表现
罪犯张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考核分116.5分(其中档次分94.5分、特殊奖励分32分),2014年8月1日打架扣10分。
四、处理意见
罪犯张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考核分116.5分,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减去有期徒刑×年××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邵阳监狱三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