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李兆林假释一案)
2015年长沙监狱假字第5-10号
罪犯李兆林,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长县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因犯挪用资金罪,判处罪犯李兆林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于2013年1月28日被刑拘,与4月26日被取保候审,已被羁押2个月29天)。刑期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4年9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足球加工手缝工种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3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兆林予以
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1 月19日
附:罪犯李兆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