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龙刚减刑一案)
提请对罪犯龙刚减刑建议书
(2016)闽永监减字154 号
罪犯龙刚,绰号“阿刚”,男,1997年2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木树乡杨家村三组。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德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5月26日入监。
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2月底至8月期间,被告人龙刚在明知郭某某(女)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在德化县浔中镇凤洋村1组其租房内及德化县浔中镇东头25号一楼租房内多次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2014年8月份,被告人龙刚在明知杨云休(另案处理)因持刀砍伤他人被公安机关追逃的情况下同意杨云休暂住于其位于德化县浔中镇凤洋村汇远瓷厂对面二楼租房内,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服刑期间的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安心改造,能继续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服法,认清犯罪危害性,服从管教,更加严格地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监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好个人内务卫生,较好地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成绩较好。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工作,在劳动改造中能吃苦耐劳,任劳任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1.4分。
综上所述,罪犯龙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刚提请减刑。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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