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孟庆松假释一案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李港监狱假字第(2)号
罪犯孟庆松,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城郊香十里庄村北吴营1组,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以(2012)和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五年九个月,刑期起止:2012年7月5日至2018年4月4日,罚金:12000元,2013年6月17日入监,于2013年9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孟庆松,现在李港监狱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削边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4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2014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2015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表扬
2013年获得第4季度季度奖
2015年获得第3季度季度奖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庆松予以假释。
特提请裁定。
天津市李港监狱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