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黎秀琼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长刑执字111号
罪犯黎秀琼,女,1962年5月18日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初中毕业,捕前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罗子沟农场,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2月3日入监,实际执行刑期二年八个月十八天。现刑期至2016年11月8日。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汪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秀琼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送吉林省女子监狱执行。
原判认定,被告人黎秀琼于2013年5月7日17时许,在汪清县罗子沟农场居民区自家平房院内点火燃烧黄豆杆时,不慎引起火灾,造成农场五十二户居民房屋被焚烧。经鉴定,过火面积为3465平方米。
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服装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82.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黎秀琼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秀琼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