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赵大恩减刑一案)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一监减字第
号
罪犯赵大恩,男,1970年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8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文书2013年10月25日送达 。2013年11月15日送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大恩,经过警察的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正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和个人卫生,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赵大恩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9月的考核中,该犯获得表扬3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大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附:罪犯赵大恩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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