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闫春虎减刑一案)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闫春虎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闫春虎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闫春虎,男,生于1974年3月2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5日作出(2002)宁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春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1月26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7月8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青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6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青刑执字第1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1月1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北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6月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北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11月25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北刑执字第3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8月1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1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满日期:2020年6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春虎予以减刑七个月。
公示时间2015年12月3 日—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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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