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王净减刑一案)
罪犯王净,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捕前系船舶事务长兼医生。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4月10日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88444.16元。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入监时间:2013年6月7日。现押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医院服刑。属普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该犯于2012年2月至6月在厦门市利用担任船舶事务长负责管理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先后二十余次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股票交易和购买彩票等营利活动,金额达360244.16元。
财产刑情况: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88444.16元,已缴纳5000元。(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街道办事处出具困难证明)
月均消费情况:月均消费人民币135.33元,帐户余额223.13元。
改 造 期 间 表 现
1、思想改造:罪犯王净自入监以来,经教育改造后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2、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医疗护理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尽心尽责,刻苦劳动。
3、学习情况: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4、遵守监规: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
5、奖励情况: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自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累积达标分19.2分
综上所述,罪犯王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净减刑六个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