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期洒莫史扎减刑一案)
四川省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川女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期洒莫史扎,女,生于1983年1月1日,汉族,出生地址四川省宁南县,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东山乡东方村5组87号,小学文化。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以(2013)宁南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11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未上诉。刑期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于2013年11月1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期洒莫史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思想认识方面:在监狱警官的教育下,能够认罪服法,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对自身犯罪行为表露出愧疚之情,决心在今后的人生中,做一名遵纪守法有用的人。
二、遵规守纪方面:能够认真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及《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监狱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等监规纪律,行为养成良好。
三、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从事电子线圈穿小环劳动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和定置管理规定,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是HIV携带者,能摆正心态,主动配合治疗,积极接受改造。
综上所述,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无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期洒莫史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一月四日
附:罪犯期洒莫史扎卷宗材料共1卷1册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