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徐风林假释一案)
提请假释建议书
鲁德狱假建字〔2016〕15号
罪犯徐风林,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新盛店镇徐庄村,因盗窃罪、放火罪、销售赃物罪经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以(2007)夏刑初字第7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自2007年4月2日至2019年10月1日止,于2007年12月4日送德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2年1月10日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德中刑执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 2013年10月30日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德中刑执字第6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刑期自自2007年4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该犯在年度评审鉴定表中写到:“接受自己的犯罪事实,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树立改过自新的决心”。(见卷8-22页)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表现一般。
该犯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树立出狱后有一技之长的信念,学习劳动技能,历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良好以上成绩。
该犯劳动中能落实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该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出具了同意接收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2015年12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该犯亲属提交的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加盖公章的家庭困难证明复印件以及缴纳罚金5000元的票据复印件,至此,判处该犯的财产刑已部分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考核分100分(见卷9-8页),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表扬一次(见卷4-7至4-12页),2014年度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见卷5-3至5-4页)。此外,该犯能够通过缴纳罚金,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综合考察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凤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一六年一月五日
附:罪犯徐风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