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胡敬堂一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
)襄南监狱减建字第
号
罪犯胡敬堂,男,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石桥镇石黄村6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2008)襄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敬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于2010年1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月21日分配至襄南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至今。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8日经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4年7月17日经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4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敬堂自2014年07月减刑以来,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敢于制止狱内违法违纪行为,维护狱内正常改造秩序。因此,在计分考核中于2014年3、4季度;2015年1、2、3季度共获得监狱季度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敬堂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罪犯胡敬堂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