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冯超减刑一案)
减刑公示
罪犯冯超,男,生于1993年11月24日,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初中文化,因抢劫罪经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以(2013)三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以(2013)绵刑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于2013年9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积极认罪悔罪,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纪意识,表现较好。
二、遵守监规纪律及法律法规
该犯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够确立正确的改造目标,强化自身的改造意识和身份意识。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制度,学习态度端正,从不迟到早退,成绩优良,罪犯教育质量评估考试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参加劳动过程中,服从民警的指挥,听从安排,认真学习劳动技能,熟练掌握生产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规程,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五、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
该犯已全额缴纳罚金。
该犯考核期内共计获得标准分122.71分,符合提请减刑法定条件。
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分审批表》、《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单》等证实材料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超予以减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