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烈兵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省自监减字第541号
罪犯陈烈兵,男, 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光明村3组63号。
罪犯陈烈兵,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自流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于2012年8月27日送我狱服刑。
罪犯陈烈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民警耐心细致地教育帮助下,通过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事政策的学习,思想认识逐步提高,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批判犯罪思想,坚持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按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思想汇报交监区审核。
该犯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刑人员一日生活准则》来要求自己,能遵守监规纪律,无大的违规行为发生。
该犯能积极参加时事政治学习和讨论,能联系实际发言。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从无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
该犯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安全规定,努力完成本职任务。
罪犯陈烈兵在服刑期间,累计积分160.71分(适用97司法解释,扣1分),按分计算减刑幅度为一年零四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烈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
附:罪犯陈烈兵卷宗材料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