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黄沾假释一案)
提请假释建议书
(
)陕未假字第
号
罪犯黄沾,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蓝关镇。因强奸罪经蓝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以(2010)蓝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0年12月17日送我所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17日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17年14月20日。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认罪服法,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确有悔改之心 。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互监”和“五固定”制度落实,一日生活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认真参加三课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发言积极课后认真完成老师布置作业。
考核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习艺生产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习艺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生产纪律,较好的完成习艺、生产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黄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截止2015年6月30日,罪犯黄沾共获得积极十六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沾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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