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单设置信托部,监管地位的提升,这对信托行业来说是重大的利好。
1月20日,银监会首次对监管组织架构进行重大改革。原非银部分离出信托部,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这是银监会成立12年以来首次对监管的组织架构进行重大改革。
春风起!目前全国共有69家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1年增长近80倍。面对这一监管地位的提升,记者专访了国内惟一一家信托行业的学研机构——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陈进,深度解读这一利好消息对于整个信托行业的深远意义。
陈进博士认为,信托部的单设,是银监会落实中央深化金融改革、推进依法监管政策、对监督组织架构进行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利于实现对非银业务的更好监管
从行业管理资产规模看,信托部的设立是建立与资产规模匹配的监管部门、促进不同行业协同发展的体现。
数据显示,从2012年末开始,随着行业管理资产规模接近10万亿元大关,信托业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业态。截至2014年末,信托行业资产管理规模已突破13万亿元。
“面对如此庞大的资产规模,无论是日常管理还是风险监测,都需要相应规模的监管资源。”陈进说。
银监会非银部原来承担着对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管理资产规模将近20万亿元,其中65%的资产是信托资产。
如此一来,非银部的工作重心必然向信托倾斜,对其他5类机构投入的精力将会因此受到一定影响。在金融市场日益完善,金融产品日益丰富的大环境下,从非银部分离出信托部,为信托业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也有利于非银部对其他5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指导。
有利于 完善信托行业基础设施
从信托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来看,信托部的成立亦是信托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
陈进认为,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简称“新两规”)实施后,信托业处于“冲规模、争声誉”的初期发展阶段。
经过这7年的发展,目前我国信托业正在向更为成熟和专业化的阶段迈进。“调结构、强实力”是当前整个信托行业的共同任务,需要信托公司和监管层从不同方面共同发力,才能促成整个信托行业的转型与升级。
监管层在2013年、2014年的信托行业年会上分别提出的 “八项机制”和“八项责任”更是为信托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目前来看,信托业保障基金和监管评级等机制性工作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相对于促进和规范信托行业的发展而言,还需信托行业基础设施的完善。
“以信托公司尽职指引为核心的受托人责任机制,包括信托项目核算和经纪责任等在内的信托公司内部治理,作为开展财产权信托基础前提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产品登记和流通机制,乃至信托公司管理条例、信托税收制度、《信托法》的修改完善等一系列信托业的基础设施都亟待完善。”陈进说。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是信托业向成熟阶段迈进的基础和前提,而它们的出台非常需要一个专门的且强有力的部门进行推动。
因此,信托部的成立对于信托业基础设施的完善将是有力的推动和保障,而且信托监管本身也是信托业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
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从金融机构风险监管的角度看,信托部的成立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规范信托业的发展。
陈进认为,连续五年管理资产规模复合增长率超过50%的信托业在近两年进入结构调整期和行业转型期,支撑信托业快速发展的“刚性兑付”潜规则也开始受到挑战,信托业面临的兑付压力日益增大,信托项目单体风险暴露逐渐增多。
在我国经济进入下行周期,各种金融产品创新日益丰富的环境下,如何通过业务的创新和公司的转型,逐渐化解累积的兑付压力,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是当前阶段的重要任务之一。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和深化,金融机构必将向差异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允许并鼓励金融创新与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同等重要,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必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看,信托部从非银部分离出来,专职负责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信托业的规范发展。从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关系的角度看,信托部的独立,也更有利于将来在机构监管的大前提下,实现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有机融合。
编者按: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成立于2008年6月,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也是目前国内惟一的一家基于信托行业的学术研究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扬、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刘亚、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史建平、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梁琪等,均为该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本文来源:新浪河南)
(原标题:百瑞信托博研站认为:银监会单设信托部有三大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