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巨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六安市强力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鑫达利工贸有限公司、刘东生、陈荣、魏亚男、孙燕、卫学平、朱丽:本院在原告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巨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六安市强力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六安市鑫达利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刘东生、被告陈荣、被告魏亚男、被告孙燕、被告卫学平、被告朱丽典当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六安市巨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00元、逾期期间的综合费用30.6万元、违约金27万元(暂算至2014年5月25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律师代理费24.5万元,以上合计982.1万元;2、判令对被告六安市巨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六安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以北、东七路以西“六土国用2013第9046”号土地使用权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原告对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六安市强力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鑫达利工贸有限公司、刘东生、陈荣、魏亚男、孙燕、卫学平、朱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本院定于2014年3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0日
张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法、朱国长、安徽广夏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二初字第012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0日
顾荣亚、郭凤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顾荣亚、郭凤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包民二初字第018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刘凯: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包民二初字第012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瑞文: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瑞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二初字第017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晓燕: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晓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二初字第017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旭宝、邢文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诉被告杨旭宝、邢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包民二初字第018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法、朱国长、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二初字第012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雪莲(身份证号码522101198101292025):本院受理原告柏雪井与被告刘雪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0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前宝(身份证号码342421197212234219)、南京程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世超服饰有限公司(下称世超公司)与被告张前宝、南京程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程飞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1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雪莲(身份证号码522101198101292025):本院受理原告丘仕梅与被告刘雪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0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曜威环保用品有限公司、王宏榜、魏金凤: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本金770万元并支付利息198641.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10月30日,之后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的期限届满之日止)、律师费70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774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71233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郑晓云、王扣兰、庐江县浩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飞、何海燕:本院受理原告葛正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2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0日
赵楠: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二初字第017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陈孝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合民二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刘虹:本院审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陈孝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合民二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刘虹:本院审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陈孝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合民二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刘虹:本院审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安徽合肥恒缘少林文武学校、陈孝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合民二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方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瞿芳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王滨、赵林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安徽海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王滨、赵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4)合民二初字第006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正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公司送达(2014)瑶执字第02341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北平、凌静:本院在执行牛军与汪北平、凌静民间借贷过程中,由牛军在本院摇号随机指定评估公司对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凌静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6699号滨湖时代广场12幢20层2002室房屋(合产字第8110158820)的价值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经评估,价值为1352661元。现将评估报告送达你,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另本院已裁定对该房屋进行拍卖,现将执行裁定书一并公告送达。
陈昌浅:本院受理原告蔡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2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毛浩亮、吴曼莉、唐伟、陈利: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2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袁春艳:本院受理原告葛宜红与被告桂文明、袁春艳、汪娜、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卢超:本院受理原告陶善德与被告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吴国全、丁霞美:本院受理原告乔宗山与被告吴国全、丁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袁春艳: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牛与被告桂文明、袁春艳、汪娜、王令文、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张青:本院受理原告周继红诉被告张青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星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星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周卫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星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星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周卫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材料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4)合民二初字第0050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