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以优惠价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低价转让国有资源
早报记者 欧昌梅 是冬冬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依法治税的步伐加快。
12月9日,国务院网站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规范和清理地方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通知》从几个方面给“清理”开出了清单,包括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规范非税收等收入管理,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等。
“从《通知》规定来看,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公开公正透明,且有可延续性的政策,保留的可能性大一点。如果没有明确文件,有主观判断(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性小一些。”一位业内人士对早报记者说。
《通知》给出了清理期限,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哪些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规范?《通知》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范围。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并提出三个“严禁”: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
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
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通知》对财政支出管理也作了规范,明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不过上述业内人士指出,《通知》提出的一些规定此前就有过,关键看后续怎么执行。
据新华社旗下《财经国家周刊》的一则报道,200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明确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行,实质上也是对区域性所得税优惠在法律层面的一个规范。按照新法,除了少数特别规定的区域,多地区域性所得税优惠都应废止,转为以产业优惠来替代。
《财经国家周刊》评论称,这些法规试图对区域税收优惠以及地方政府的“土政策”予以规范,但收效并不明显。
此前一轮清理
效果并不理想
需要指出的是,财税优惠政策清理并非第一次。
据上述《财经国家周刊》的报道,早在200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进行过全国范围内的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在那次清理中,国税总局对全国2527个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清理检查,其中包括218个国家级开发区。
彼时,两部门共查出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企业1000多户,查出一些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而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扩大税收优惠适用范围、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违规减免税收等问题,累计少缴税款4.3亿元,清理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地方违规涉税文件88份。
不过这轮清理效果并不理想。
今年7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详解《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时指出,国内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优惠政策过多,已出台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约50项,几乎囊括了全国所有省(区、市)。
楼继伟进一步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执法不严或者出台“土政策”,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收,侵蚀税基、转移利润,制造税收“洼地”,不利于实现结构优化和社会公平,影响了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环境建设,不符合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着力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想形成一套规范化的财税优惠体系,或许仍应回到法律的原点。
《通知》强调了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
根据《通知》,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今后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实际上,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就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