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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语说“久病床前无孝子”,而对于叶某来说,则是久病床前无贤夫。在长期照顾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却不见好转的情况下,黄某将叶某骗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9月15日,记者从太湖县法援中心获悉,经过法援律师的努力,法院判决撤销了黄某与叶某的离婚登记。
叶某患精神病多年,2012年9月18日入住安庆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至次月19日住院费用完,医院虽多次催缴,但黄某却不愿继续交费,也不为叶某办理出院手续,而是放任不管,安庆市精神病医院只得将叶某送回。叶某出院后,一直在家口服精神类药物继续治疗,但病情没有什么起色。为达到遗弃叶某的目的,2013年12月23日黄某将叶某骗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在未经严格审查情况下办理了离婚登记。
叶某亲属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他们来到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叶某请求法律援助。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叶德春律师承办该案。
2014年4月14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庭审辩论中,婚姻登记机关表示在接待时对申请双方进行了询问,履行了审查义务。叶律师拿出了叶某的住院证明、门诊病历以及合肥市精神病医院的司法鉴定书等有力证据,证明叶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同时指出,在当初办理离婚登记时,叶某衣着破旧不整,神态呆滞,而受过专业培训的婚姻登记员却不能发现这些疑点,或者与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居联系核实一下,这说明婚姻登记机关根本没有尽到严格、缜密的审查义务,导致登记行为出错。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申请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法院因此判决,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叶某与黄某离婚登记。
承办此案的叶德春律师表示,因为精神病患已无法表达自己意志,不能办理协议离婚。正常人和精神病人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正常人起诉精神病人离婚,法院会为精神病人指定代理人,并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若精神病人起诉要求和正常人离婚,法院不能为其指定代理人,因其不具备主体资格,在程序上,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 (记者周莹莹)
作者: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