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同仁堂颐寿园蜂蜜涉虚假宣传 专家:可索要三倍赔偿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秘书长武高汉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桐对此解读。
经济之声:邵律师首先请教您从法律上来说,什么是蜂蜜什么是蜂蜜制品,国家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邵桐:这一点国家是有相关规定的。根据我们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标准,DB14963—2002011这个标准来看,它是有明确定义就是蜂蜜是指这个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或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称天然甜物质,如果在这个蜂蜜当中加入其他可食添加剂的那么就称为蜂蜜制品。
经济之声:换句话来说,就是蜂蜜和蜂蜜制品是有非常严格的区分的标准的。对吧。那么关于蜂蜜命名的问题。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蜂蜜制品的命名必须遵照产品命名的基本要求,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不得以“蜂蜜”或“蜜”作为蜂蜜制品的名称或名称主词。那么这样的规定我们应该怎么样理解,比如说我们应该如何来标准然后蜂蜜和蜂蜜制品在产品的标致上到底有什么样不一样呢?
邵桐:国家标准化委员2006年也曾经制定过一个关于蜂蜜制品名称标注的意见。在这个意见当中,它对蜂蜜制品应当在蜂蜜或蜂蜜的前面加上调制、调配等字样,在这个蜂蜜这个字样后面,还要加上膏、浆、液、剂等字样,这样来区分这个蜂蜜和蜂蜜制品从这个字样上来区分。
经济之声:刚才邵桐律师已经从法律层面上非常清楚界定出了哪些是蜂蜜,哪些蜂蜜制品,我们也明白了应该怎么样去选择蜂蜜以及蜂蜜制品。好,那么现在我们刚才在记者采访当中也听到了,我们看见市面上有卖玫瑰花蜜的,有卖金银花蜜的,可是实际上无论是玫瑰花还是金银花其实都是不产蜜的,而通过我们记者的采访,我们也拿到了来自同仁堂不同的这个回答,一种说法是说这玫瑰花蜜是来自玫瑰花的蜜吗?回答说是。那么另外一种说法,对于同样的问题它的答案是玫瑰花不产蜜。它是这个玫瑰花成分添加在了这个里面,好,我想请教一下武高汉先生,您对于这两种不同的回答,您怎么看,同时您对于同仁堂这两种不同的说法来自于同仁堂这样一个品牌,您又持什么样的观点?
武高汉: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上当受骗万恶之源。因此在新消法里规定消费者有九大权利。其中之一就是消费者有知情权,既对所购买或者接受的服务全部的信息,真实的、准确的、及时的、清晰的都应当有这样的知情权。那么与此相对应的新消法当中规定经营者有10条义务。其中之一就要对自己的商品和服务要有清晰的标识。那么刚才律师已经介绍了,咱们有若干文件对此有规范,那么从有关经营者对它的产品的解释和现在我们所知道的规范相对照来看,我认为这个企业涉嫌做了虚假广告,应当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制裁。而所有购买了这种蜂蜜的消费者,他的知情权受到了损害,甚至是受到了欺诈,因此有权退货,甚至要求损一赔三。
经济之声:好,刚才武高汉先生已经认为了因为有来自同仁堂这种对相同问题的不同的回答。所以同仁堂以及另外一家蜂蜜企业北京颐寿园是涉嫌虚假宣传,所以应该要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我想请教一下邵桐律师从法律层面来说,同仁堂以及北京颐寿园自称以玫瑰花或者是野菊花或者是金银花为产蜜对象,推出相关的蜂蜜产品,法律层面来说它是否涉嫌虚假宣传。
邵桐:我认为这肯定是虚假宣传的问题,而且也不简单是虚假宣传,而且它还构成了对消费者一种欺诈行为。那么就如同这个商家向消费者承诺,我卖给你的一个鸡蛋,这个鸡蛋是公鸡下的蛋,这个道理是相同的。所以我认为在消法当中我们消法当中第20条是有规定的,就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时候,应当将这个产品和服务的这个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等信息真实向消费者进行宣传,不能做误导。引人误解的宣传那么如果经营者如果存在引人误解的宣传情况下,首先消费者可以依据这个相关的规定,向经营者索赔。另外广告的经营者或者发布者也要对这种虚假宣传承担连带的这个赔偿责任。
经济之声:我们先对这个广告的经营和发布这一块我们先暂且按下不表。我们先来说说这个生产企业,比如说像我们今天提到的同仁堂以及北京颐寿园,都是在市场上鼎鼎大名蜂蜜销售和生产企业,那么对于这样企业涉嫌虚假宣传,邵桐律师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它会面临哪些处罚。
邵桐: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就是除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外,那么还应当根据这个相关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这个经营者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那么就是没有违法所得,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制造,这是法律的规定。
经济之声:这是法律上的规定,我们来请我们特约评论员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来评价一下像同仁堂这样的企业,已经有着上百年优秀的历史,也让我们信任了上百年这样一个企业,目前却被爆出了玫瑰花蜜是产自玫瑰花这样一个,就像刚才邵桐律师说的这是公鸡下的蛋这样一个应该说是丑闻当中,那么您觉得这样的企业,目前所呈现在我们面前这种作为您持什么的态度。
武高汉:刚才律师说的很清楚,还差一条,就是新的消法规定我们的行政执法部门,还有权对违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一种公示,进入信用档案。第一,让所有消费者都知道堂堂一个大大有名的企业,竟然做这样子的事情,实在是不应当。第二,今后再做其他的事情,别的经营者在调用你的信用档案的时候,就会知道,在历史上某某某曾犯过什么样的错误,那么当人家再跟你做生意的时候,对你信用的考量就要多多少少打个问号。这一条也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新《消法》的亮点之一。我觉得上述两个企业,都应当受到这样的处罚。
经营者做广告是明示担保,说到就必须做到,那么广告分为多种多样的形式,比如说我们说的在媒介上比如说在电视、广播、杂志上,做的这种书面广告或者影视广告这算广告,你在店内的宣传资料也是广告,你在你的产品上的包装说明也是广告。你的店员的口头介绍,口头宣传等也是广告。都是明示担保,说到必须做到,只要你说了,就是消费者检验你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千万要注意现在有些违法经营这一旦遇到这些问题就开始进行概念偷换,他申请让有关行政部门对他的产品进行检测然后拿出一个检测报告来说我的产品质量合格。合格就是合格,不合格就是不合格,欺诈就是欺诈。
(来源:中国广播网)
(原标题:同仁堂颐寿园蜂蜜涉虚假宣传专家:可索要三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