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 21日吴春霞领导判决书。 |
5月21日上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周口市40岁农妇吴春霞领到等待了10个月的终审判决书:河南省高院驳回了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的上诉,维持周口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周口警方将吴春霞强行送往精神病院“治疗”132天的行为违法。 吴春霞是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高庄村民。2003年,吴春霞因认为离婚官司和村务处理不公,逐级上访直到北京。之后,她因多次上访“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10日。 7月26日,拘留期满,因拒绝签字承诺“不再上访”,吴春霞又被办理了劳教手续。当晚,她被周口市蔬菜派出所警察张晓东、小桥办事处负责人和嫂子王霞等送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 2008年12月5日,吴春霞获准从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出院。2009年6月,周口市劳教委撤销了在送其去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前作出的劳教决定书。 2012年6月1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又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小桥办事处参与了送治吴春霞的事实,判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共同赔偿吴春霞14.5336万元,其中有10万元精神抚慰金。 2013年5月6日,周口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警方参与送吴春霞到河南省精神病院的过程,而此行为违法。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18日,河南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5月21日上午,吴春霞领到判决书后,发现落款日期为5月20日。吴春霞说,她接下来将依据该判决控告强行送治她的周口警方及相关警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