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青
在经历一段时期的雾霾围城之痛后,中国终于迎来了全面出击治理大气环境污染的一刻。上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十条措施,简称大气版“国十条”,涵盖了从源头到末端、从行业到区域、从市场到法律等方面。
如果说,以往大气污染问题的根源,在于污染大气的各种生产消费行为直接成本过低,从而导致了一些外部性现象产生,那么本次国务院大气版“国十条”,就是旨在从量价两方面遏制成本外溢的现象,通过典型的“量价手段”,来逐步内化并推高大气污染的成本,进而让市场的价格杠杆真正发挥其配置环境质量资源的作用,即拉低大气污染的“需求”水平,并减少其“供给”。
尽管就传统意义而言,包括大气污染在内的各种环境污染物排放,并非标准的“交易品”,但自环境污染等问题愈演愈烈之后,侧重于经济增长分析的经济学,便开始逐步将环境污染物排放作为一种要素纳入到全要素增长模型中,也就是在原先的劳动力、资本(货币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等要素的基础上,再增加一种虚拟要素,即体现为生态环境质量的“自然资本”。当然,就其对生产过程的影响而言,“自然资本”与其他传统要素不同,这是一种生产所必需的“负要素”。也就是说,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其他要素,要素提供者会得到相应回报(譬如工资、利息等),但在“自然资本”方面,出于成本外溢的规律使然,其被消耗后无法得到必要的补偿(或保护),在搭便车等外部机制的影响下,最后便体现为“低成本”地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
按照上述理论,如果大气污染是一种“负生产要素”,实则意味着,其中必然有相应的供给和需求及其相互作用的过程,同时也必然有相应的定价机制。那么,谁在供给,谁在需求,最后价格又是如何确定的呢?
就经济学而言,要找出大气污染的供求双方极为简单。基本规律是,从大气污染中直接受益的便是需求方(需求水平便是受益程度,受益程度越高,需求水平也就越大);相应地,在大气污染排放过程中承担成本的便是供给方(成本越高,供给水平也就呈反方向变动,即变得越小)。根据这个规律,大气污染的排放者显然是需求方,因为他们直接从中受益,而大气污染的供给方则是公众,因为正是公众承担所有成本。就目前情况看,由于大气污染给社会经济带来诸多损失,公众承担着越来越高的成本,因此,其供给意愿明显减少;与此同时,依赖于大气污染的各类生产活动却继续从中受益,随着生产规模扩大,其需求意愿在逐年递增。这样一来,可以发现,就大气污染的最终实际定价而言,会出现两个问题。
其一,供给意愿的降低与需求意愿的上升,其结果自然是抬高大气污染的市场价格。事实上,这一点在当下已有所体现,譬如各种油气水电等关涉环境的资源类产品价格的上涨。两方面力量相互作用,结果必然是,在一个更高的价格水平上形成新的供求均衡。问题在于,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如果需求意愿上升的幅度等于或超过供给意愿,尽管大气污染的价格水平会递增,其总量却未必会下降。一个原因在于,更高的价格反过来可能刺激更多供给量,从而抵消了先前的下降幅度。这样一来,公众的直接观感便会是,“价格上升了,但环境未见好转”,从而引发焦虑。
其二,事实上,因为面对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影响,即便价格上升,公众仍会理性克制自身在污染排放上的所谓“供给”。之所以引发上述悖论,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公众供给意愿下降的事实没有得到客观呈现,也就是说,公众心目中的大气污染水平应该很低,但限于市场失灵,这种强烈愿望并未有效转化为污染排放的市场价格,也未能通过价格机制传递给作为需求方的生产者。这样一来,相当于出现了一个被“高估”了的供给水平,从而造成污染“量价齐升”的结果。
以上分析告诉我们,任何致力于有效治理大气污染的政策,都必须充分考虑“量价”上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从市场角度看,真正充分地落实公众环境保护意愿,是还原污染排放市场成本的第一步,也是在污染治理过程中建立价格调节机制的前提。否则,价格信号一旦被扭曲,任何后续政策都无法取得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功效。另一方面,从政府的角度看,除了要继续通过各种措施抬高污染排放的价格之外,还有必要对污染排放进行总量限制。换言之,如果未来推出环境税这一“价格型”政策,仍有必要辅之以“数量型”政策。
总体而言,大气版的“国十条”已注意到了环境污染在供求上的种种矛盾,并着手用更实际的量价政策来调节污染排放的价格。当然,在此过程中,仍可能出现一些事与愿违的现象,譬如,受制于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周期性发展,部分地区的大气污染不减反增。但无论如何,逐步从量价两方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才足以加大对污染排放的约束,这个原则始终不能放弃。相信,作为一个起点,落实和执行“国十条”将给我们带来更好的环境质量。
(作者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