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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妮群:本院受理骆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南城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刘广来:本院受理大城县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为借款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你的存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3)大执字第4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陈新民:本院受理李金须申请执行你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未发现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你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向你公告送达(2012)大执字第22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李培清、李永杰、杜伟华:本院受理郭建民申请执行你三人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了李培清的存款。现向你三人公告送达(2013)大执字第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诚信联动信息管理平台作用风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李运起、李洪占:本院受理刘三虎申请执行你二人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2)大执字第2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诚信联动信息管理平台作用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王云峰:本院受理周长良申请执行你为借款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3)大执字第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诚信联动信息管理平台作用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泉州市丰泽天益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厦门百信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泉州市丰泽天益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厦门百信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泉州市丰泽天益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厦门百信实业有限公司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本院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天健网络商务有限公司、黄建荣:本院受理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你们及吕艺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有关证据、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陈莎莉、黄建民:本院受理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有关证据、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12)乌执恢字第1号 甘秀雷:原告孙作云诉你债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作云依据本院(1995)乌城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1月23日查封了你所有的位于乌苏市虹桥路砖混结构二层楼房及院落一套(土地用地面积91.4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4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000291号)。上述财产已由乌苏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本院登记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十四个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乌执恢字第1号查封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责令你在上述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孙作云偿还债务本金1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将依法委托评估、拍卖该查封财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宋丽荣:本院受理艾志广诉你、第三人刘汉哲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国光大银行嘉兴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30005120848286,出票人浙江龙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额1816000元,出票日期2012年7月20日,收款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背书,因汇票遗失,故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请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浙江昱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三浦灵狐动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理。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唐银:本院受理陶大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王桂民:本院受理孙国章诉你、丁余华诉你及封敏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和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封晓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程军、肖惠:本院受理李明华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泰民初字第0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颜小军:本院受理王友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泰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符春凤、肖冬明:本院受理焦向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泰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陈志宏:本院受理熊国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泰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徐剑:本院受理朱玲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泰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余顺福:本院受理陈芙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浦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民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谢永生、曾森:本院受理王小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浦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民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成都汇三德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300052 21263201、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四川婧园园林绿化工程责任有限公司、付款银行成都银行温江支行、收款人温江区江升园艺场、出票日期2012年7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1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2月4日依法作出了(2012)温江民催字第5号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13)佛顺法立民催字第53号 申请人广东华创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晖支行支票壹张(票号:1030443022540365;金额:18000元,付款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和顺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13年3月3日;付款日期:201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3)佛顺法立民催字第54号 申请人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容奇支行支票壹张(票号:09639022;金额:4500000元,付款人为申请人;收款人无填写;出票日期:2013年2月30日;付款日期无填写)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3)佛顺法立民催字第56号 申请人新昌县七星街道千丽灯饰店因遗失其持有的中信银行佛山顺德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30200053 21911094;金额:200000元,付款人:佛山市天进塑胶有限公司;收款人: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依次:东莞市鑫鹏橡塑有限公司、绍兴市德柯炭黑有限公司、新昌县七星街道千丽灯饰店;出票日期:2012年10月24日;付款日: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9205号 梁宇峰:本院受理何灿诉冯树杨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内。本案定于2013年5月16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9206号 何绮萍:本院受理何灿诉冯树杨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内。本案定于2013年5月16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8539号之二 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恒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保利电器)、黄建琴、陈建丰:本院受理原告廖锦添诉你们及广东经纬达软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经纬达公司)、张建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判决:一、保利电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10000000元、律师费201383元及利息(从2012年3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本金10000000元,月息2.0%计算);二、若保利电器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对经纬达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阜沙东阜公路40号厂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1110575号)及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中府国用(2011)第易060025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地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黄建琴、陈建丰、经纬达公司、张建存对被告保利电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658.29元,由五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2)佛顺法知民初字第724号 林秀何:本院受理伊莎瑞特文具(上海)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2)佛顺法知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林秀何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00759号“上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订书钉商品,销毁库存侵权商品;二、林秀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林秀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梁锐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梁锐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透支本金5151.95元及透支利息79.51元(利息暂计至2012年4月27日,自2012年4月28日起以5151.9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750元,由梁锐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梁锐湛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9185号 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柯剑锐诉被告陈嘉庚、潘秋萍、佛山市顺嘉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粤凯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嘉萍贸易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3年5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9186号 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兰勇诉被告陈嘉庚、潘秋萍、佛山市顺嘉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粤凯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嘉萍贸易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3年5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9187号 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关冰宜诉被告陈嘉庚、潘秋萍、陈嘉琳、谢雪梅、佛山市顺嘉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粤凯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嘉萍贸易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3年5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9188号 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超文诉被告陈嘉庚、潘秋萍、佛山市顺嘉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粤凯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嘉萍贸易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3年5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9189号
佛山市丽莲瓦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梁军诉被告陈嘉庚、潘秋萍、佛山市顺嘉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粤凯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嘉萍贸易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3年5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3)佛顺法立民催字第55号 申请人广东汇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滘北区支行支票壹张(票号:11020711;金额:293840元,付款人为申请人;收款人:广东精艺销售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2月1日;付款日期无填写)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