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 何京锴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出席的1197名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进行投票表决:赞成1197票。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以全票赞成的结果诞生。七天后依照这部宪法的规定,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任国家主席的毛泽东这样评价这部宪法,“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1949年诞生的新中国,直到1954年才产生其第一部宪法,并不意味着新中国存在着宪政空白。在五四宪法诞生之前,1949年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发挥着新中国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2年,作为当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第一届政协任期届满,政府面临两种选择,尽快召开第二届政协会议,或者召开《共同纲领》中规定时机成熟即应举行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共中央起初决定先召开二届政协,随后再召开一届人大并制定宪法。但1952年刘少奇率团参加苏共十九大时,受毛泽东委托,向斯大林通报这一决定后,收到了不同意见。
195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下发通知,认为制宪条件已经具备。24日,周恩来受中共中央委托,向全国政协提议开始起草宪法,政协接受了该提议,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有毛泽东、宋庆龄、李济深等33人,包括了当时大陆所有的政治党派。列名其中的还有曾参加过1912年天坛宪法草案和1921年曹锟宪法起草工作的民主人士沈钧儒。
此后,中央又成立了宪法起草小组,成员四人:毛泽东、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后三者当时是毛的秘书。1953年12月27日,宪法起草小组集中到杭州西湖第一名园——刘庄,正式开展工作。
宪法起草小组的四人边学习世界法律文明上的诸多案例,边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毛泽东给他们开出了参考书单,包括了苏联、东欧、法德以及中国过往的宪法文本。据参与五四宪法制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董成美回忆,参与起草的田家英“常常一夜能把苏联民法教材看完,看完后就喝酒,第二天早上就向我提出这本教材的好处和不足之处,能提出许多令人吃惊的意见。”
1954年2月,宪法起草小组制成第二稿,发回北京供中央政治局讨论,3月初在讨论的结果上由宪法起草小组制成第四稿,带回北京。此后非中共党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被邀请参与宪法草案的讨论,并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在整个中国历史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在讨论广度上和五四宪法相比。据有关人士的统计,约有一亿五千万人参与,提出的意见有138万多条。据参与宪法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回忆,宪法草案公布的时候正好是6月,很多地方都被洪水淹没,地方党委就组织群众在防洪大堤上开小组会讨论,场面相当感人。在洪水冲垮道路后,各地就用飞机大包大包地运材料。人民群众对新中国的宪法充满真诚而热切的期盼。
五四宪法分为五大部分: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这一体例在1972、1978、1982三次制订宪法的过程中都被完全继承,甚至其中的大部分词句,如“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和“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都从未发生过改动。很多宪法学者将后三次宪法视作对五四宪法的修订,而非全新的宪法。
五四宪法设立了国家主席一职,取代之前的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称,“为保证国家安全起见,设了个主席。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人大委员长),有总理,又有个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毛泽东还提出设国家副主席,并坚持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写入宪法。
此次宪法制订后,国家政权的联合政府色彩趋于淡化,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日形突出。而在1949年曾起过重要作用的政治协商会议,变成了一个咨询机构。
据当时为宪法起草小组做资料工作的史敬棠回忆:“1918年苏俄宪法,把列宁写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放在前面,作为第一篇。毛主席从中受到启发,决定在宪法总纲的前面写一段序言。”900余字的宪法序言,从此成为中国宪法的一大特点。
五四宪法序言中规定的国家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充满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的色彩,本质上仍旧是过渡时期宪法。毛泽东自己对宪法的评价也是“要管15年”,并提出要经常修改宪法。
此后,经过文革等政治风波后,五四宪法的精髓仍旧得以保留,成为支撑这个国家存在的法律基石。沿用至今的1982宪法也同样是在它的基础上制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