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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道德的脉动

2009-07-06 04:17:00 来源: 天津网-天津日报(天津) 跟贴 0 手机看新闻

  编者的话:6月17日,第34次理论创新论坛《中国税制改革与道德关系》在市社联举行。此次活动由市社联、市财政学会联合主办,来自天津财经大学、天津社科院、南开大学、市财政科研所的同志出席论坛。我市知名中青年专家、天津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李炜光教授作主题发言。

  观点要览

  马光远:

  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重组

  要真正改变产能过剩的痼疾,就宏观层面而言,一定要放弃“唯GDP增长”的观点,回归科学发展观,下决心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转型作为重中之重,让宝贵的资源不再为了单纯的增长而流向过剩的落后的领域;就微观层面而论,必须推动国企改革的二次革命。国企改革多年的历史表明:在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低效率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这个改革的共识我们一定要坚持,因此,必须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重组,而不是强调任何一个领域都做大做强。

  来源:《人民日报》

  保育钧:

  民营经济的实质是社会经济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接受采访时表示,民营企业的实质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群众自己创造财富的经济形态,真正实现了《国际歌》中唱的“解放自己”,他们的财产是私有的,但这个私有已经包含了社会所有的意义在里面,它做得越大,越是社会的。最关键是看剩余价值归谁所用,是用于扩大再生产还是挥霍掉了。民营企业通过创业给社会提供了税收和就业,这比公有企业的贡献还大。有些人一谈民营企业就想到是私有,这其实是鲁迅笔下的赵太爷心态:不许革命。如果将创造财富的人通通赶出去,其实是削弱自己的力量。

  来源:《中国改革》

  孙立平:

  改革新动力在于利益均衡机制确立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撰文指出,现在改革的难点在于: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了,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均衡机制没有建立起来,造成利益关系失衡,形成扭曲改革的机制。一定要把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作为下一步改革的重要任务、重要内容加以促进,重新形成改革的动力。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先要承认其合法性,然后把它制度化。这个制度化涉及到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即信息获得机制、要求表达机制、施加压力机制、要求凝聚机制、利益协商机制、矛盾解决机制。

  来源:《北京日报》

  在以往的理解里,税收是体制,是法律,像一堵墙,冰冷、坚硬,没有生命,没有情感,有的只是强制、支配、无偿、固定,有人把它们写在教科书里,称作“税收三性”,是税收的形式特征。但这种解释并不见得完全正确。税收作为一种制度,是人创设的,既然是人的创造,它就应该有生命力,有情感。比如社会保障制度,专门救济穷人的制度,就有情感,帮助社会的弱者,怎能说没有情感?它的生命,它的情感,由人赋予它。税收也应该是这样,跟道德必定有某种关系,有着我们还不十分熟悉的奥秘,所以要进一步研究它。

  国内外相关研究

  我国税收道德方面的研究比较少,大学相关专业的教材中没有,少量中文文献,也基本上是从加强财政税务人员征税、用税过程中的道德建设方面谈的,如尊重纳税人、不要贪贿等等。但国外学者这方面的研究却不少。如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教授本诺·托格勒近年就出版了一本著作《税收遵从与税收道德:理论和经验分析》。托格勒的研究表明,从人性上说,没有哪个人真正喜欢往外掏钱缴税,所以各国政府通常采取强制手段强行课税。但他发现,在澳大利亚乃至全世界,信任等因素在确立和发展税收道德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他认为,在规范人的行为方面,道德规范的影响力比经济处罚手段的影响力大得多。

  托格勒认为,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与税收道德问题直接相关。他说,在澳大利亚,由于自我评估申报课税制度的推行以及公共管理透明度的增加,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很大改善。据1981年的调查,有48%的受访者认为逃税于理于法都是错误的,1995年这一比例上升到62%,而且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这说明澳大利亚公民依法纳税的信念日益坚定,税收道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有趣的是,托格勒还发现,对于纳税事项,女性尤其是老年女性及信教妇女比男性在纳税方面更有可能据实申报,她们认为逃税于理于法绝对是错误的;而男性更倾向于逃避纳税义务。因此,女性的税收道德水平比男性高得多。

  我国《辞海》里,“税”的释意是“国家对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征收的货币或实物”;在牛津大学出版的《现代高级英语辞典》中,对Tax(税)的英文释意是“公民交给政府用于公共目的资金”。这两种解释是有明显差异的。一个是国家、政府要征税了,征收的是货币或者是实物,实际上只是说了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而牛津讲的是公民交税给政府,只能用于公共目的,我交税给你,是在购买一种东西,就是公共产品或者是公共服务,不做这件事我是不会给你交税的,目的非常明确。我们看到,一个是对税收的解释道德在,而另一个道德解释不在,这就是区别。

  税收的品质

  既然说税收有道德,它就必然跟人一样,具有某种品质。那么,税收具有什么样的品质呢?我们熟悉的有关道德的关键词几乎都与税收有内在的关系,所以我们可以在理论上提出一个假设,即税收具有公平、正义、责任、自律(如节省、透明)、博爱等等这些品质。接下来,我们就需要证明一下,事实究竟是不是这样?

  现代税制来自于古典经济学家们创立的税收原则,我们发现,这些原则里都含有税收道德的因素:如威廉·佩第提出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三原则;亚当·斯密则提出公平、确实、便利、最小征收费的税收四原则。

  我们知道,亚当·斯密在写作《国富论》的同时,还写过另一本书,叫做《道德情操论》,学术界把它们并列为研究自由市场经济的经典文献,可是以往我们重视的只是前一本书,而忽略了后一本书。亚当是在跟我们说,市场经济是讲道德的,税收财政也不例外,所以他提出的税收四原则带有强烈的道德色彩。

  这以后,德国学者瓦格纳又增加了一条:税收的正义原则,简单说就是,征税必须有合法依据,必须以国民福利的增加为目的。而正义原则也是道德的范畴。

  谈税收道德,更是中国古代哲人的“拿手好戏”。古代中国人的一个传统,似乎是不大善于讲制度建设,比如法治、民主等,但在道德问题上的认识却远胜于西方思想家。如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这句话主要不是谈个人修养,而是针对统治者所说的,敦促统治者施仁政。孔子是在告诫统治者们:你不愿做的,不要强迫你的人民做;你自己不愿意被奴役,就不要让你的人民遭受奴役;你自己不愿意承受沉重的负担,就不要让你的人民被横征暴敛。这就使治理一个国家带有强烈的道德色彩了。

  《礼记》记载,孔子和他的学生经过一座大山,路上碰到一个妇女在痛哭。孔子非常有同情心,就派他的学生子路去问一问她为什么哭,这个妇女回答说我的公公被老虎吃了,我的丈夫、儿子也被老虎吃了,我现在就是在哭他们。孔子问,既然他们都被老虎吃了,你为什么还在大山里呆着呢?妇人回答说“无苛政”,孔子就对他的学生说,你们看到没有,“苛政猛于虎”啊!在这里,苛政就是指苛重税收,这个解释在史学界是没有争议的。

  又如在《说苑·政理》里,鲁哀公问政于孔子,子曰:“政有使民富。”哀公问怎样才能做到民富呢?孔子的回答是:“省力役、薄赋敛,则民富矣。”哀公曰:“若是,则寡人贫。”子曰:“诗云:恺悌君子,民之父母,未见其子富而父母贫者也。”孔夫子的这些言行都是谈税收的,都带有强烈的道德色彩。

  现实中,人们总是把税收当作一种为政府服务的工具或手段,这不是一种很准确的认识。税收具有许多道德的要素,税收充满着道德的意蕴,税收必须是符合道德的税收。税收与道德不仅不能分离,反而最应该相互交融、相互浸润。

  从道德的角度观察,税收有许多需要我们去破解的“密码”,如:税收有善恶之分吗?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对富人公平吗?政府排除外部控制独自创行税制符合程序正义原则吗?征税目的是为改善和提高国民福利还是主要为别的目的?税收跟人类的博爱精神有关系吗?

  税收公平

  现代财政税收理论中,税收的公平原则被具体解释为两个概念:第一,横向公平。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该承担相同的税负。或者说,征税前相同收入和福利水平的人,在征税之后,他们的福利水平还应该是相同的;第二,纵向公平。纳税能力不同的人他们的税负也应该有所不同。或者说,对福利条件不同的人必须区别对待,交不同数额的税。

  在我们的社会里,没有谁会反对公平,但也没有人能肯定地说出来,到底应该怎样实现公平,一千个人可能有一千种看法,而且一般都会从个人的利益出发考虑这个问题,尤其是税收这样的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分歧可能就更大。我个人认为以下的政策措施是不可或缺的:

  ——个人收入、性别、职业等条件相近的人,其所拥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应当是相近的;

  ——有时候需要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通过转移支付来支援低收入者。但只有必要的时候才这样做。成熟的政策不是消极地削减高收入者的所得,而是设法积极地增加低收入者的所得;

  ——照顾低收入者;

  ——对弱势企业的扶植应超过给予强势企业的支持;

  ——政府必须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追求政府与纳税者之间的“买卖公平”;

  ——公民在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时,附设的条件应当宽松,即税负应该较轻,如此就愈容易增加普遍的公平感;

  ——判断某一税收制度或政策公平与否,不仅要依据个人有无受到实惠或损失而定,还用看他人有无受到实惠或损失而定。

  有人会问,税收并不是一视同仁的,典型的如所得税的超额累进征收,使市场主体的负担差距拉得很开,有的负担很重,有的却只缴纳很轻的税甚至无须缴税,这怎么解释?实际上,税收表面上这些歧视性的做法,依据的仍然是效率、公平和稳定的原则,所谓“富者税重,贫者税轻甚至无税”,不就是最大的公平吗?

  近年来,在二次分配方面,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旨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措施,包括从2006年起全部取消农业税,加大社会保障(包括农村医疗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各级预算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通过减持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比例和扩大彩票发行等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制定和实施鼓励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等。但已有的政策显然还是不够的。

  以我国个人所得税为例,目前的税制是分成11个类别分别征收,相当于我们国家有11种个人所得税,而起征点仅限于工资薪酬这一类。其他几类税采取的又不是超额累进征收,取得劳务报酬、取得稿费报酬,不是超额累进征收,而是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高收入者经常并没有承担较多的税负,而中低收入者因主要收入来源是工资收入,又在代扣代缴制的笼罩下面而成为个税的主要承担者。未来的方向,应该是往综合性所得税制演变,简单说就是把一个人所有的收入综合起来,归并到一个税号下面,或者身份证号码下面也行。取得多少收入,在多少家银行存了钱,全部都一起计算应纳税额,这就要求银行体系改革的跟进,计算机系统联网,目前应该推进这个改革。

  现在一些企业主把自己的财产开始向下一代转移,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少儿庄主”、“少儿企业家”,因为没有遗产税,也没有赠与税,就容易出现这种财富的代际转移的局面。他知道早晚要开征这个税,就把财产往下一代转移,这就把这一代的贫富差距带到了下一代。目前我国企业家55岁到59岁的占25%,60岁以上的只占3.5%,49岁以下的占到70%左右,占了绝大多数,如果这一块的税收缺失,只会使我国的贫富差距变得更大。但如果现在就开始征遗产税的话,有70%的人还不到健康迅速衰落、接近死亡的年龄,开征这个税就没有多大意义。那么,应该怎么面对代际之间财产转移的问题呢?可以考虑先开征赠与税,只要你转移财产,就得交这个税。

  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现实,使得我们没有办法再回避遗产税和其他的各种涉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税收问题了,应该重新组合一下我们的税收了。未来中国的新型的税收组合,应该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流转税退居其次,而且应该是由一系列新型的税收组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在税收领域,应提倡“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和原则,这是由公共财政的性质所决定的。

  税收正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一个好的社会应能通过它的体制和组织所表现的正义来促进其所有成员对幸福的追求。”

  税收的正义性首先来自于它的合法性,是经过法定程序的,指定的目的、用途必须是提高国民福利,而不能用于培植政府机构自身,否则就是税收的不道德了。

  凡涉及税收这样的公民基本权利,应当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投票决定,而不是由少数执掌公权力者来代替公民自定。

  社会上经常把人群分为穷人和富人,是一种不准确的认识。现实中的一些人因有权而致富。因此,要解决中国的贫富分化问题,关键在于使其成为真正的纳税人,而不只是一个“交税者”。纳税人与交税者的区别,就在于他是不是拥有作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纳税人的权利不在,税收的正义也就欠缺。

  归纳起来,税收正义与下述问题相关:

  ——税收具有合法性来源,也就是走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之路;

  ——在法律上规定出纳税人完备的权利,在税收问题上,人人拥有表达权;

  ——公民财产权在政府征税权之前,因此确定税种、税目、税率时首先要保护好纳税人的财产权;

  ——征税的目的只为改善和提高国民福利,这是税收的唯一正当的理由;

  ——政治上排除对特权者的免税,也就是说,税法面前,人人平等;

  ——有完善的纠错机制并及时纠错。

  税收、财政应该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的核心议题,代表委员们不谈税收谈什么?花费大量资金开“两会”,主要是为了审议财政、税收、预算,这才是人大、政协的“正业”,最核心的任务。

  1984年、1985年全国人大曾经两次授权给国务院,把一些主要税收政策的决定权转授给政府,此后人大一直没有收回这些权力,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授权应该是有边界的,应该是具体的,可收回的。没有边界的授权,不可回收的授权,不是真正的授权,而是税收大权的旁落。由于权力归属的模糊不清,所以一直到现在,1984年、1985年的那次授权还在起作用,也就是说,决定我国税收怎么征的不是人大,而是政府。

  税之善恶

  善税的道理是说,政府征税,只可“取蛋”,不可“杀鸡”,那种把苛重税负做成政策的常态、导致民不聊等都可视为恶税。过去那种征税“四铁原则”:“铁的纪律、铁的手腕、铁的面孔、铁的心肠”,应该立即退出历史舞台。否则,人民可能未受经济发展之利,却先受其害。

  所谓善税的标准应当是:

  ——以善对纳税人,救济贫弱视为政府的职责;

  ——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应该是良性的合作关系,而不是一种敌对的关系;

  ——税率、税目、税种的选择等应当比较中性或轻型;

  ——在经济衰退或出现财政困难时,不依靠增加纳税人负担解决财政需要。如王安石有“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说法,体现的就是一种善税的原则,具有重要的价值;

  ——税收政策应对民间慈善事业给予鼓励。

  好的税收政策应对民间慈善事业给予鼓励。我国的税收政策没有很好地保护、支持、鼓励捐赠行为。企业和个人只有通过指定的25家社会团体的捐赠才可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里扣除,其他非营利组织直接接受的捐赠,捐助人没有资格在税前扣除。这叫“特许制”,是发展民间慈善事业的最大障碍,是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或官方背景不强的慈善组织的歧视。应改成“审核制”,以个案形式,一案一审,只要不是借机营利的行为,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救灾,就应批准。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捐赠在应纳税额3%的额度内才能扣除,超过部分就不能扣除,不合理。扣除额度太低,捐赠企业得不到多少减免,相反,还得对限额以外的捐赠支付税收,这就打击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世界上很多国家捐赠行为是全免税收的,我国个人捐赠行为的扣除比例是30%,提高到50%甚至更高是否可以?企业扣除现在是3%,如果提高到10%左右也未尝不可。

  税收自律

  诚信、廉洁、责任感和执政公开透明,无疑是公权执掌者的美德。资源是珍贵而稀缺的,税收资源同样如此。每一分钱都是纳税人创造的血汗钱。征税者、用税者应该懂得珍惜。不只是追究纳税人逃避税收的责任,还应追究征税者、用税者使用税款不当的责任。

  我国1999年的征税成本约占税收总额的3.12%,目前这一比例已经达到5%—6%,而同期美国征税费用占税收总额的比例为0.58%,日本为1.13%。这个比例显然过高,应当设法降下来。

  看一种财政税收的政策体系是不是具有自律的精神,应该有几个标准:

  ——是不是兴建了一个“豆腐渣工程”?或“政绩工程”?或“鸡肋”工程?

  ——是不是对某一方面的投资过多,而另一方面的投资又过少?

  ——是不是保护了某种不需要再保护的企业?或者某种非常需要保护的企业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是不是浪费了税收资源,把税收的征收费用提得很高?

  ——是不是有贪贿税收资源的行为?

  政府内部应有税收使用的导向和监管机制。法律和制度安排应保障民间问责的权利和安全。要看到,如果政府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其所产生的后果,超过任何个体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此外,纳税人自律也是税收的道德精神。自觉遵守法律,诚信交税,是纳税人的第一美德。大家在涉及自己利益最深的税收问题上,要积极参与,敢于言说,不要再做“沉默的大多数”。构建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我们每个人都要承担责任,都能做很多事,如实践公民参与预算等。

  税收透明

  透明是一种状态,公开是一种做法,一种手段,不公开不可能透明,不全部公开也做不到透明。无论公开还是透明都还不是目的,目的是问责。公共财政通过全面公开实现高度透明化,已经成为法治完善的国家成熟的治理模式。

  透明国际组织发布的《2007年清廉指数报告》中,丹麦、芬兰、新西兰并列排名第一,为9.4,新加坡、瑞典并列第四,为9.3,冰岛列第六,为9.2。这些北欧国家的廉政制度各有不同,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那就是公共财政的绝对公开,例如丹麦、芬兰和冰岛的政府财政全部公开,接受市民和媒体监督。

  中国的制度缺乏对征税权、加税权和预算权的根本性约束,而财政信息的公开是这一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这个过程也是一个民主的实践过程。真正推进财政信息公开,使财政预算成为强有力的“硬约束”,关键在于建立严格的现代财政预算制度,使预算真正成为年度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政府要把预算数字细化到预算支出的具体项目,做到预算或财政信息“看得懂”。“公开的是常态,不公开的是特殊”应有法律的保障。

  总之,税收的本质特征不只是“三性”,还需以“人性”为本,将其视为征税者至高无上的原则。税收无处不与道德有关,无时不与道德相连,税收本身即蕴含着道德的内容。在税收理论的探索中,在税收改革的实践中,税收道德都要让人有“在场”的感觉。

  孔子们2500年前就是在力求坚守税收道德的防线,虽然当时没有成功,但也给历代统治者画下了一道线——税收道德。我们必须补上这一课。

(本文来源:天津日报 )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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