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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婷娟通讯员闫瑞坤)日前,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了一起涉嫌偷税案件,某公司为逃避纳税,采用采购单位开具发票并结算销售收入的手段偷税,最终不但要补税、接受处罚,还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09年4月,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接到长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转来的长春市某公司涉嫌偷税案件,稽查局成立专案组,通过审查账簿等财务资料、突审当事人、对相关联企业进行外调取证等方式,完善证据链使公司当事人在证据面前承认了偷税行为。
原来,2005年,这家公司与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钢材销售合同,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钢材200余吨,货款合计829311.98元。但该公司以其采购钢材的采购单位名义,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了9份吉林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并通过采购单位结算货款,将自己曾参与经济往来的事实隐匿,进而隐匿销售收入80余万元,逃避纳税义务。据悉,这家公司所逃税包括:企业所得税9394.32元、增值税120498.32元、城建税8434.88元、教育费附加3614.95元。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最终,稽查局对其依法作出补税处理,并对其偷税行为予以行政处罚,4月27日有关部门已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稽查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部分纳税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存在侥幸心理,简单地认为偷、漏税行为只涉及税务机关补税及行政处罚,而事实上当偷税行为达到一定标准即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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