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时期,早年留学日本、学习法政的刘崇佑,已是京城赫赫有名的大律师。当年的《晨报》第一版广告中,在上栏醒目的位置,几乎永久性地保留着《律师刘崇佑启事》。这自然与刘是进步党老党员,1913年即以此身份当选国会议员及中华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相关。不过,刘崇佑之受人尊敬,声名远超越于党派斗争之上,实因其常在与当局对峙的诉讼中,为蒙难者提供法律服务。北京大学著名教授马叙伦原与刘不相识,而1921年6月,马氏发起“索薪运动”,被总统徐世昌起诉,刘崇佑自愿为之辩护。其“好义如此”博得傲岸不羁的马氏衷心敬佩,事后因与结交。这还属于私情。五四运动时,刘崇佑“挺身为各校被捕学生义务辩护”,更是出以公义的事之大者,马叙伦的“钦服其人”(马叙伦《刘崧生》)原起始于此。
在1919年的五四风潮中,以律师为职业的刘崇佑曾两次出庭,为政府控告的报人与学生辩护。虽然就结局而言,政府一方胜诉,法庭仍宣布被告有罪,但刘崇佑机智、有力的反驳,大大消解了官方的权威,体现了正义与民气的不可摧抑。
按照时间顺序,北京《益世报》的被封发生在前。1919年5月23日的《益世报》,刊登了山东第五师10080名军人的集体通电,文曰:
窃自我国外交失败,举国愤恨。查失败之本源,皆由曹汝霖、章宗祥、陆宗舆、徐树铮等四国贼盗卖,妇孺咸知。国民皆欲得该卖国贼等,啖其肉而寝其皮。前次北京大学诸爱国学生等,击章贼之骨,焚曹贼之巢,军人等不胜欢跃钦佩。惜斯时未将该卖国贼等同时杀决,永清国祚,以快天下。惟闻沪、宁各界,首倡抵制日货,旋各省亦同时响应,足见我同胞心犹未死,国尚未亡。但我辈军人,以服从为天职,虽抱有爱国热忱,未敢越轨妄动。且才学疏浅,殊少良策。惟仰各界
电文充溢着爱国军人忧心如焚的焦虑,并将其集注于铲除国贼一事,因而呼告:
同胞欲御外侮,必先除去曹、章、陆、徐四国贼,四国贼一日不死,我国一日不安。
但“刻下诸国贼等仍安居北京,虽经各界呼吁惩办,而政府置若罔闻”(此句原有,在《益世报》中删落,详见下),这自然令本“以服从为天职”的军人对当局心怀不满。在“未敢越轨妄动”的形格势禁之下,士兵们只好吁请全国同胞,“每日早晚诚心向空祈祷上帝,速将四国贼同伏冥诛”。这原是“心力相违”中想出的无可奈何之法。
报纸发行的当日晚间,该报社即遭查封。据京师警察厅布告第五五号,《益世报》被禁的缘故,只在“登载鲁军人痛外交失败之通电一则”,“显系煽惑军队,鼓荡风潮”(《晨报》1919年5月25日),因而援引1912年12月公布的《戒严法》第十四条中“停止集会结社或新闻杂志、图书告白等之认为与时机有妨害者”(《政府公报》1912年12月16日)一款,封报捕人。不过,这一罪名到26日由同一机构发布的通电里,已更正为“《益世报》登载各节,意存挑拨”,“该报馆附和学生,附和有据”(《晨报》1919年5月27日)。即是说,违碍文字已从一项变为多条,查禁名目也由煽动军队改作助长学潮。如此明显的前后矛盾,暴露出当局最初的封禁理由并不充足。
《益世报》的被查封与总编辑潘智远的遭逮捕并非孤立的事件,5月23日晚,京师警察厅亦同时派员到《晨报》与《国民公报》检查发稿,规定两报社“所有各项新闻稿件,须经审核后,方准登载”。为此,《晨报》在第二日的正版最前端,以大字刊出《本报特别广告》,声明“在此监视状态之中,凡读者
由于政府实行新闻检查,学界编辑的《五七》、《救国周刊》等报也相继被禁。这一连串钳制舆论的举动,实肇端于日本公使小幡酉吉5月21日晚提交给中国外交部的照会。该件在《晨报》揭载时,径题为《日使干涉我言论之照会》。其中除摘录《晨报》、《国民公报》所刊林长民文,也对各民间团体的发言大加指责。如国民自决会的通电、宣言书,民国大学学生组织的外交救济会发出的启事,均为其条举。小幡还代表日本政府,再三要求中国实行言论管制:“贵国政府对此等行动毫无取缔,宁是不可解者也”,“而对此荒唐无稽无政府主义之主张与阻害友邦邦交、挑拨两国国民恶感之言动,不加何等之取缔,是本公使之甚所遗憾者也”(《晨报》1919年5月26日)。亲日派主事的北洋政府竟果真秉承其意旨,向报界下手。内幕揭破,自然激起社会各界更大的愤怒。
众议员王文璞当即提出质问书,认定“未曾宣告戒严之时而滥用《戒严法》”为非法,山东军人通电“首先登载于上海《新闻报》、《申报》”,不应独罪《益世报》,重点则落在警察厅之举措有妨害“《约法》上所赋予人民之自由”(《晨报》1919年5月28日)的指控。由此也可见出警厅对查封《益世报》改口遮掩的破绽所在。
虽然有此失误,一意孤行的当局却不打算认错。置议员的质问、北京报界联合会的联名呈请以及津沪学界的屡次电请于不顾,地方检察厅仍将潘智远诉上法庭。而为其担任辩护律师的正是刘崇佑。
在6月10日提出的《潘智远因(益世报)登载新闻被告一案辩护理由书》(《晨报》1919年6月22日)中,刘崇佑作了有力的申辩。他首先巧妙地确认,潘智远并非1916年12月按警察厅要求呈报备案的《益世报》经理与编辑主任,因此不应为报社“负法律上之责任”。继而,刘大律师逐一驳斥了起诉书加诸潘氏的四项罪责。
关于“妨害治安罪”,刘崇佑认为,起诉书中举证的该报5月7日《对外怒潮影响之扩大》一篇报道的传言,述及商民拟举行罢市,以要求政府释放学生,不能成罪。理由是,“报馆有闻必录,乃其天职”;“暗商罢市既非造谣,‘罢市’二字又非法律所定忌讳之语,则何不可公然披露?”刘崇佑更进而运用辩护技巧,指认《益世报》揭出罢市预谋,“与其谓为竭力鼓吹罢市,无宁谓为竭力漏泄罢市之秘密,以警告政府,以达其防止罢市之目的,是乃维持治安之作用,何以指为妨害治安”?这等诛心之论固非报社本意,但接下来刘氏所作的正面阐述——“政府不能平服商民之心,致有全国罢市之大骚动,至今未闻政府之自责”却已由趋避转为进攻,反诉政府失职的责任。
关于“侮辱官吏罪”,起诉书列举的罪证为《益世报》5月13日登载的《正告曹汝霖》一文,内有“吴炳湘居然听卖国贼之指挥,可谓丧尽军警界之德”,被认作是对现任警察总监的“肆口谩骂”。刘崇佑的辩护先从各国成文法演变史入手,论及“侮辱官吏认为犯罪,乃历史之遗物,今世界法例已不见其踪影”,在中国也“已无厉行之价值”,这自然是以欧美国家的法律为参照系。次则指出,其文发表于“早已声明言责非该报所负”的“国民之言”栏,故与报社无干。而其辨“谩骂”与“侮辱”之界定尤其光明正大:
国家许设报馆,原使之批评时政、臧否人物,所以宣民隐,以为执政者参考之资。批评臧否即有是非之谓,是者不足为阿谀,非者亦不能指为谩骂。……今日既无类似专制时代“大不敬”之科刑,所谓“侮辱”者自应严格解释。
这一辩辞确认报章有监督、批评政府的权力,实为此案不能成立之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