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干部在娱乐城入干股做保护伞获刑

2009-01-06 17:29:48 来源: 新华网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   核心提示:1月5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对原平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陈锡洪搭空股受贿,充当娱乐场所的"保护伞"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陈锡洪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赃款人民币8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新华网浙江频道1月6日电 2009年1月5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对原平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陈锡洪搭空股受贿,充当娱乐场所的"保护伞"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陈锡洪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赃款人民币8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O06年6月份,平阳"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鲍某,为让时任平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的陈锡洪等人照顾"金色年华"KTV存在着吸毒、打架等违法行为,让陈锡洪在"金色年华"搭空股"分红",并委托其联系其他领导搭空股。陈锡洪便介绍时任平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的黄某(另案处理)搭空股参与"分红",并由陈锡洪出面与鲍某谈妥:陈锡洪和黄某在"金色年华"各搭人民币l0万元空股,"金色年华"每月以"分红"名义送给陈、黄各人民币5000元。至2008年4月,陈锡洪共收取鲍某送给空股"分红"计人民币80000元,其中有40000元是陈锡洪离开原岗位后收取。鲍某还通过被告人陈锡洪将8个月的空股"分红"共计人民币40000元转交给黄某。

另查明,陈锡洪以其妻子吴某的名义在"金色年华"搭暗股人民币40万元。2007年10月间及2008年2月间,鲍某向被告人陈锡洪共借款二次各人民币10000元,2008年5月间,鲍某要向被告人陈锡洪归还借款时,陈锡洪认为局领导已找他谈话,可能以前搭空股的钱都要退还,叫鲍不用归还该借款人民币20000元。

案发后,陈锡洪已退清全部赃款,并于2008年11月27日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盗窃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陈锡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锡洪辩解指控受贿款项中有20000元系鲍某归还借款,本院认为该笔属个人债权债务关系,且系陈锡洪在发觉受贿犯罪事实可能被查处的情况下作出表示,不应扣减。鉴于被告人陈锡洪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并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方列) 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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