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11月23日报道 今年49岁的张先生与女友热恋时购房以备婚用。为表爱意,他把房子登记在女友一人名下。不料两人婚事未成分手,女友拒绝将房子归还,为此两人对簿公堂。近日,大兴法院认定房屋为双方共有。
2003年,张先生与女友赵女士确定恋爱关系,第二年开始谈婚论嫁。2004年9月,两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张先生交纳了订房款、首付款等16万余元。在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张先生决定只写赵女士的名字。事后,两人因故分手。2005年7月,赵女士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随后表示不肯归还房产。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确定房屋共有。
张先生说,房屋认购书上有他的名字,首付是他出的,并且他每月支付房贷,房子至少应该被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张先生还提供了当时用于提取购房款的存折。
庭审中,赵女士坚持说首付款是她支付的,还贷款只有一部分是赵先生给的,她是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赵先生的起诉没有依据。
主审法官认为,单身男女在恋爱过程中,为结婚后共同生活出资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亦应当确定双方共有。因张先生提供了认购书和储蓄存折等证明其支付首付款的有力证据,而法官询问赵女士的首付款来源时,她拒绝回答,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张先生与赵女士有共同购房的意愿,且客观上为购房提供了资金。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丽娜 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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