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培云:让公民有免于“被自杀”的自由

2008-11-08 07:00:57 来源: 新京报(北京)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   法官黎朝阳死在看守所,尽管身上有多处淤痕但仍被定性为青壮年猝死,直到同监舍犯人黄于新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时,爆出黎朝阳死于看守与同监舍犯人的虐待。废除死刑很重要,但让没被判处死刑的人不在监狱里“自杀”也很重要。

作者:熊培云

“法官死在看守所,一年半后同监犯人说出真相。”最新出版的《南方周末》揭开了一个令人心酸的故事。

就像“被谋杀”的妻子“复活”后重写了发生在湖北京山的佘祥林案,检举人戏剧性的出现,使原桂林平乐县人民法院二庭审判员黎朝阳死在看守所一案终于逼近真相。此前,有关黎朝阳之死的相关调查报告及善后工作意见表明,“经多次反复调查,办案人员、监管人员没有刑讯逼供、体罚和虐待黎朝阳的行为,同监舍在押人员也没有捆绑、殴打黎朝阳的行为。”尽管黎朝阳身上有多处淤痕在媒体报道后引来社会广泛而强烈的质疑。2007年4月29日,调查小组仍排除了黎朝阳“中毒、受刑讯逼供的可能”,宣布其死于“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戏剧性一幕出现在一年后的2008年5月30日。同监舍犯人黄于新在被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时,终于惊爆内幕,当庭喊出黎朝阳是死于看守与同监舍犯人的虐待。根据黄于新的口述,黎朝阳在看守所“一直不服管”,2007年4月1日下午,看守暗示同监舍某些犯人把他拖出去殴打。打完拖回监舍后,黎朝阳“还是不听话”。看守又暗示犯人们把被单撕成布条,捆住黎的胸腹部,反吊在监舍的窗户上。次日早上8点,大家都起来吃早饭,才发现黎朝阳已经一动不动。

如此悲凉情景,难免让人想起2003年的孙志刚之死。这位用生命换来当年8月《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的年轻人,同样是死于因人授意、“借刀杀人”。

在黄于新身上,我们看到人类自我保护的天性。显而易见,黄于新从开始守口如瓶到后来在法庭上道明真相,皆是出于这种本能。前者,在黎朝阳横死监舍后,与黎朝阳原在同一间监舍的人都被看守找去谈话,这些人被看守要求“不得外泄看到的一切”。出于恐惧,他们的确做到了这一点。也正是这个原因,包括黎朝阳的亲属、律师在内的许多人虽然有充分理由怀疑黎朝阳是死于非命,却始终不能获得有力的证据。后者,由于黄于新被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对几近绝望的他来说,惟一能自救的就是打破沉默。所以,在将真相带进棺材还是说出真相给自己一点活下去的希望之间,黄于新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

这的确是一个好莱坞式的高潮。因为重大检举黄于新或将免于死刑,而黎朝阳之死也终于逼近真相。看过影片《肖申克的救赎》的朋友可能还会感慨,说出了真相的黄于新多少是幸运的。至少他没有遭遇和鲨堡监狱里那位新来的年轻犯人一样的命运。

如何避免黎朝阳生前死后的不幸再次上演?以黎朝阳的生死为界,他生前遇到的大不幸是在看守所里。在这里,看守可以调动(即使是暗示)其他犯人,突破一切底线,甚至剥夺他人的生命;及至死后,黎朝阳(毋宁说是他的家人)遇到的更大的悲情是第三方的尸检报告不被采纳,而是由桂林公安局指定的鉴定机构宣布他死于“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自我保护是每个人的私人宪法。表面上它能使个人利益最大化,但是对一个社会来说,则是另一回事。尤其对公权部门来说,如果这种自我保护不限制在守法的范围内,它必定会具有某种进攻性,使社会偏离公正。正如法庭需要回避制度,任何制度设计,为了让它能公正有效运行,首先要考虑到的就是自我保护乃人之天性。显然,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权力机构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

如曾参与相关鉴定的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常林所说,“公安系统下的司法鉴定机构越强大,越不能保证不会再出现下一个黎朝阳。相反,情况可能会更糟”。当然,正常情况下我们并不怀疑公安系统的司法鉴定会秉持公正立场。问题在于,如果我们能公允论之,承认每个人或者每个组织在涉及自己切身利益时都有自我保护的倾向,就不难发现,遍身伤痕的黎朝阳被鉴定者宣布为死于“青壮年猝死综合征”,是多么发人深省。

关于废除死刑的问题,秦晖教授的一个观点让我记忆犹新:废除死刑当然是很重要,但让没被判处死刑的人不在监狱里“自杀”也很重要。近年来,与“自杀”相关的新闻是,有网民发明了一个新词———“被自杀”。所谓“被自杀”,指的是那些不法之徒伪造现场,将被故意或者过失杀害了的人的死因归于自杀,而将自己的刑事责任撇得一干二净。

显然,在黎朝阳一案中,无论是宣布死者死于“自杀”,还是死于“青壮年猝死综合征”,在效果上终归是一样的。而避免公民在监狱、看守所里非正常死亡的关键,仍在于对死者死因的定性是否公正客观,因为这一结果真接关系到权力部门对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抱着怎样一种态度,即,是将作恶者绳之以法,还是因包庇而纵容?(原题为:自我保护与黎朝阳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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