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向市民公开征集民意 拟设立全民健身日

2008-09-08 02:00:30 来源: 金羊网(广州)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   核心提示:《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集民意,《条例》中提出将每年6月10日所在周的星期六定为“广州市全民健身日”。

新快报9月8日报道  设立一个“广州市全民健身日”,你觉得如何?记者昨日了解到,《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现正公开征集民意,《条例》中提出将每年6月10日所在周的星期六定为“广州市全民健身日”。

市民可登录市法制办网站(http://59.41.8.62/xzlf/index.jsp),并于本月30日前反映相关意见和建议。

公园配套健身设施

《条例》提出,将每年6月10日所在周的星期六定为“广州市全民健身日”,而6月10日所在周为“广州市全民健身周”。《条例》还提出,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的比例不得低于60%。政府建设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依照公共绿地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的要求配建全民健身设施,或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场地等必要条件。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维护全民健身信息平台,并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设施的分布、位置、开放情况和联系方式,为群众开展健身活动提供便利。

单位设施鼓励开放

对于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条例》分别作了针对性的规定。其中提到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在寒暑假、节假日和其他课余时间,应当对本校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而在经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核定,具备条件的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在不影响教学秩序和优先满足本校学生体育健身需求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时间、范围等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另外,《条例》鼓励其他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并明确学校和其他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破坏设施可罚万元

《条例》还制定了相关保护全民健身设施的罚则,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法规划的全民健身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全民健身设施。违者将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经批准确需拆除依法规划的全民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全民健身的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并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违者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文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廖颖谊) 郭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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