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闯空门”执法粗暴侵犯公民住宅

2008-07-03 10:14:35 来源: 东方早报(上海)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   当下的社会转型表现在行政上,就是要从一个“全能政府”转型为一个“有限政府”,由一个“人治政府”转型为一个“法治政府”。在新时代里,行政机关理应学会行政执法执的是宪法和法律,而不是某地的规定或某位领导的意志。专项整治群租本已违法,以侵犯公民住宅权的方式整治?

作者: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6月24日晚,上海中远两湾城业主胡先生下班回家后,发现家中有人闯入,室内凌乱不堪,客厅的隔板墙面也被损坏,满地尽是木板和木条,连床垫也被掀起。胡先生看到家中的情景,赶快拨打110。但小区物业人员随后赶过来说,这是有关人员在整治群租房。(7月2日的《东方早报》)

群租的是与非所引发的争议至今尚未平息。从民生的角度来看,群租现象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底层民众的生存压力。尤其是在上海、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房市坚挺让很多人望楼兴叹,买不起只好租,单租不起只好合租。租房是一个市场行为,一个愿出租,一个愿租住,作为政府只需履行好“守夜人”之职就好了,单租还是群租完全是公民的自由。对政府而言,尊重这种自由就是最好的管理。

当然,群租也可能引发一些的社会问题,比如邻里纠纷,消防和治安隐患等等。但这些问题都不是群租所特有的现象,因而也不能以群租中的些许问题为由,对群租展开持续的“专项整治”。围绕群租的争议首先应由社区自治来解决,群租并不排斥消防执法、治安执法等行政管理。只是这些行政执法应平等地适用于自住、单租和群租。

而即便执法部门确是为推进执法而欲进入私宅,也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落实这一宪法条款,保护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住宅权,刑事诉讼法用了5个条文来规定搜查的具体程序。如搜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或遇有紧急情况时,搜查必须持有搜查证等等。如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擅自侵入公民住宅,还很可能会触及刑法第245条,即“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在我国的行政立法中,并没有类似刑事立法中限制住宅权的这些规定。这并不表示行政执法机关就可以在执法过程中擅闯空门,而恰恰是,法律认为只有在应对刑事犯罪这样严重违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特殊状况下,公安司法机关才能侵入公民住宅——而且必须有合法的理由且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至于行政违法甚至一般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一律不得擅自侵入公民住宅——除非取得公民的配合。依据法治的基本原理,“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进入公民住宅,事关公民的宪法权利,是万万不可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能不能“闯”的。

当下的社会转型表现在行政上,就是要从一个“全能政府”转型为一个“有限政府”,由一个“人治政府”转型为一个“法治政府”。在新时代里,行政机关理应学会行政执法执的是宪法和法律,而不是某地的规定或某位领导的意志。专项整治群租本已违法,以侵犯公民住宅权的方式整治群租更是错上加错。更可怕的是,执法机关违法而不自知。中远两湾城整治办公室的刘组长对记者解释称,“不管是群租者还是业主,客厅有隔间就是不允许,所以一律要拆除。” 试问“一律拆除”的法律依据何在?注意,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此处的“法律”,系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而非地方政府的种种规章甚至红头文件或口头指示。而宜川街道综治办的回应恰恰是,“这次进门执法没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搜查令,但对于拒不整改的群租者来说,综治办只能采取这种做法。”如此漠视法律简直是行政之耻,更是法治之耻。

这一事件中唯一值得欣慰的是,业主胡先生决定依法维权来讨回公道。当公民的法律意识日益高涨,而执法部门却不能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法治政府”如何能够期待?对于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和非法破坏公民私有财物的执法人员,他们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我们还承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话,我们更应清楚地知道,作为执法手段的非法行为掩盖不了非法侵入和故意毁坏公民财物的客观事实。希望司法的及时介入能够促使行政执法的警醒。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王琳) 何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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