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我拿这些钱去炒股、借贷、投资都是为了'钱生钱',是在给国家创收,不仅无罪而且有功……"谷兵,这个被指控挪用340多万元公款炒股、炒房的副处级干部在法庭上发出的惊世之语,被网民称为"最牛的自我辩护"。(6月27日《经济参考报》)
辩护权是被告人的应有权利,谷兵的自辩无论尽管被称为"最牛",但"最牛的自我辩护"显然并未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法院最终仍以挪用公款罪将谷兵判处有期徒刑8年。
就挪用公款罪来说,以下三种情况都将触犯本罪名。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本案中谷兵拿着公款去炒股、借贷、投资,无疑均属"营利活动",正是因法院认定了谷兵挪用公款是在"为给国家创收",他才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如果谷兵挪用公款是在为自己创收,那么他不但涉嫌挪用,还涉嫌贪污。而在犯罪性质上,贪污更甚于挪用。
正因为挪用公款罪量刑较轻,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的发生较之贪污更为频繁,但又因挪用更具隐蔽性,往往又难以被发现。尤其是那些挪用公款后确实"创收"了的,一旦本金补了账上的窟窿,从账面上看,很难发现破绽。即便发现,本金还在,调查部门往往也网开一面,不予追究。而事实上,创收的部分已为贪官所据为己有。司法实践中,因挪用公款而受刑事处罚的,多系"创收"失败,挪用款项无法回账而引发。最典型的莫过于银行职员挪用公款购买彩票或投入股市。
类似公务员以挪用公款为"创收"手段的腐败行为,业已成为职务犯罪中的打击难点。这不是一句"加大打击力度"就可以反思完结的。如孙立平教授所言,在转型期的中国,由于经济社会生活基础秩序已经崩解,在目前情况下,即使是一种新体制建立起来了,也无法正常运转,一些必需的改革也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在遏制挪用公款上,一味谴责腐败官员的无耻自辩恐怕并非解决之道,强求检察机关在财务制度未予健全之下严厉打击之也难以一举奏效。在一些基层单位,普遍存在权力配置不科学,财务制度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完善等种种弊端。基础秩序失范之下,如何能够保证有权支配公款的官员们不心生"富贵险中求"的违法之念。
于司法有效运转之外,要想不出现"开着水龙头拖地"的奇观,就必须关注社会生活基础秩序的重建,从健全民主制度、制约权力运行、规范金钱运作上着手,关上手持公权者轻松挪用公款的阀门。(原载于《珠江晚报》)
(本文来源:金羊网 作者: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