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200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08-05-26 14:59:13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原名北京语言学院,1996年6月更名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2002年7月经教育部批准,校名简化为北京语言大学。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第三条 北京语言大学为教育部直属的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四条 北京语言大学是一所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教育和中华文化教育,对中国学生进行外语、翻译、对外汉语、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绘画、国际政治、金融学、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及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专业教育的国际型大学。学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良好的语言文化环境,培养包括语言进修生、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语言大学中国普通本科学生高考统一招生工作。保送生、部分外语专业和艺术系绘画专业提前单独招生等工作,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北京语言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北京语言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委员会讨论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北京语言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审定招生政策,并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八条 北京语言大学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中国普通本科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落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规章;

3.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北京语言大学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说明:因各方面情况不断调整变化,网易网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曹阳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点击查看。】
关于 的
  • 没有相关新闻
有道
匿名
精彩推荐
网易新闻,满足你的知情权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主编信箱 给网易提意见 新闻地图 历史回顾
About NetEase - 公司简介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客户服务 - 相关法律 - 网络营销 - 网站地图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199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