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2008年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生源质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二号。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于1941年,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进入国家高等教育“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有由主管校长、纪委书记和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协调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纪委副书记任主任的监察办公室,并指派纪委办公室专人参与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按实考分排队,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