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种情形下可解除

2008-05-08 21:38:40 来源: 中新网(北京)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等14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所、基金会等也应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这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规定,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草案还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文来源:中新网 作者:陈菲) 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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