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期待个案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2008-05-08 07:16:19 来源: 大洋网(广州)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   如果法院因惧怕伤害到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良好关系”而一味只顾追逐自身利益,则法治的有效运转也就存在障碍,支撑整个司法体系的权力网络都可能因此而运转失灵。

作者: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材料遭到拒绝后,湖南省汝城县的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市民于5月5日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据了解,这是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法制日报》5月6日)。

正如我们所知,“徒法不足以自行”。温家宝总理在5月4日与青年大学生谈及法治的精神时,也着重强调“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言,制定本已不易,践行当更艰难。五一假期之后已有数个工作日,之前悬而未决的陕西“华南虎照”事件依然没有相关信息公开,阜阳疫情是否存在瞒报或迟报,也都还没有最终定论。倒是有媒体报道称,一些地方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准备不足。而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通过到正式施行,留足了一年零三个月的“过渡期”。所谓“准备不足”,也许是根本就未引起重视,更无对这部行政法规的遵奉之心。

应当承认,中央政府对信息公开的认知并不代表所有政府官员的认知。相当一批政府官员基于长久以来的行政惯性和特权意识,还停留在“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陈旧管制观念之下。在此现实之下,要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纸面走向地面,从自律走向他律,非引入外部监督无法达成。行政诉讼在国家法制架构中,正担负着此种使命。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前,一些公众以行政机关侵犯“知情权”为由告上法庭,却常被法院以“于法无据”为由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明确将“行政诉讼”规定在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救济权利之列。法院再想回避“知情权之讼”,在立法上已无退路。

虽然公众在“知情权”被侵犯之后已有了救济管道,但这一管道是否有效还需要实践来检验。基于中国司法独立的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有着更多的亲近性,敢于“为权利而斗争”并愿意将争议付诸司法的公民还颇为罕见。在此意义上,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市民无疑值得我们倍加尊重和珍视。法治的良好运行,本就有赖于公民为权利而斗争的主体意识的支撑。中国于建设法治之路上坎坷难行,不正是因为我们太过忽略这种为权利而争取的行动,因而总让良法悬置,而政府违法得不到纠正,现有法律的公信也因此而逐渐流失。

对普通公众而言,法治总是希望我们为了追求利益或补偿受损的利益而积极主张权利。否则不仅是我们放弃自身权利的问题,还将使法律的期待无法实现,并可能导致行政权的滥用、越界或不作为却得不到纠正。

对法院而言,由于人财物均由地方行政机关把控,若坚守法律勇于裁判行政机关败诉的话,很可能触及自身利益。但和公众的权利主张一样,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为宪法和法律所确定,如果这种权力不被主张,也就形同虚设。如果法院因惧怕伤害到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良好关系”而一味只顾追逐自身利益,则法治的有效运转也就存在障碍,支撑整个司法体系的权力网络都可能因此而运转失灵。司法不彰反过来又将影响公众寻求司法救济的信心,并加速司法公信的流失。

就汝城这一个案而言,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市民已走出了第一步,当地法院将如何接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成败。我们期待一个地方法院能够成就一个公正的判决,也期待这一判决能够成为公民诉政府的一个司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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