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聿文 《学习时报》副编审
去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这部法律,很多人寄予厚望。但从近期阜阳市对手足口病的应对来说,很难叫人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持乐观态度。
据报道,阜阳早在3月就暴发EV71病毒疫情,当地关于“怪病”夺取儿童生命的传言也在大量传播,然而直到本月15日,阜阳政府才在地方媒体上公开了关于此病的信息,但公开的信息称该病为呼吸道感染疾病,并非传染病。阜阳政府解释说,这是怕引起市民不必要的恐慌。而事实上,由于政府迟迟不公布真相,恐慌已经在当地蔓延。在这种情况下,用一个没有说服力的“谎言”——哪怕是善意的谎言去阻挡另一个“谣言”的传播,非但不会使“谣言止于真相”,相反,会进一步加剧人们的恐惧情绪。
政府信息不但关乎公民的民主权利,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甚至关乎公民的生命。比如,此次阜阳发生的手足口病,截至4月27日,已有1199名儿童病倒,其中20人因有多脏器功能严重损害而死亡。这当然不是说政府信息延迟而致人非命,而是说政府如未能及时公布信息,会耽误人们对疫情的判断,从而有可能延误治疗时间,导致不应有的后果。
应该承认,自2003年“非典”过后,随着人们对建设一个透明政府的期待,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有了很大的进展。但也要看到,由于多年形成的工作习惯,更由于缺乏一个法律制约,许多地方仍然停留在单方面的承诺阶段,甚至在少数地方被当作某种恩赐。信息是否公开,公开多少、怎么公开、什么时候公开均由掌握信息的部门自己决定。这在一些重大事故中均表露无遗。
我们看到,尽管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以保障全体公众的知情权,但在现实中,对于政府信息什么能公开,什么不能公开,一直是一个难以“界定”的问题。中国是一个有着长期人治传统的国家,政府体系习惯于操作不公开,特别是政府权力滥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本身就处于暗箱操作中,通过官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来实现,因此,各项政务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必然会触动部门和个人的利益,成为政务公开的阻力。如果再考虑到实际中对公开内容进行“把关”的多是政府和部门的“一把手”,必须领导点头才能公开,不排除在政务公开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借口“保密”和“安全”需要,制造一些不必要的障碍,将本应公开的信息不公开,或者缩小信息公开的范围。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阜阳前次的“大头娃娃”事件和本次的手足口病事件都表明,这种情况是极可能发生的。对此,虽然公众可以通过条例规定的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渠道寻求救济,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也会督查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但是,鉴于事实上的甄别“保密”托词之难以及公民寻求救济的高成本,从一些已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来看,情况并不乐观。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仍处在较低的水平。因此,条例实施后,政府信息公开能否僭越“人治”传统,有赖于对信息公开是否有一套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并降低公民的救济成本。假如政务公开做得好能够及时得到表彰,而对政务公开持消极态度、被动应对甚至抵制的,无论出于什么目的,也无论是通过上级查处还是公民救济,都能给予其相应的惩处,那么,政府机关就会有动力和压力去推进信息的公开。为此,需要尽快建立起科学的信息公开评价考核制度。否则,像阜阳这样的事情,会一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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