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副总辩护律师称"收钱没办事不算受贿"

2008-05-05 04:52:40 来源: 东方网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   核心提示:5月4日,古井集团原副总裁刘俊德的辩护人称,被告虽接受财物但并没给对方谋利益,不应算受贿,希望法院判被告无罪。

东方网5月5日报道 “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刘俊德无罪!”5月4日,古井集团原副总裁刘俊德的辩护人周泽,在刘俊德受贿案“继续庭审”(第一次开庭为2月20日)时说。

根据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刘俊德曾先后收受山东省烟台华市华新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姜国武人民币8万元、安徽盛臣集团总经理徐华美金2万元及一块价值24080元的手表,以及万基集团为其在上海市购买的一套价值122万元的住房。因此,亳州市检察院认为,刘俊德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但周泽认为,之前,姜国武的华新公司与古井贡集团存在合同关系,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古井贡违约,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合同双方的利益都面临受损的局面。刘俊德受古井集团董事长王效金的指派,妥善地协调处理了双方的合同纠纷,完全是为了维护古井集团的利益,接受了华新公司的财物后,刘俊德也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给对方谋取过任何利益。

周泽还认为,刘俊德收受“盛臣”的钱物,并未为盛臣集团谋取任何利益。当时,盛臣集团向古井集团拆借资金,双方本着互利原则,根据合同办事。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刘俊德虽然有参与,但完全是履行职务。

周泽认为,万基集团送给刘俊德房屋,是为了感谢刘俊德在拆借资金的过程中所给予的帮助,但也不能就此把刘俊德接受房屋的行为认定为受贿。因为,在拆借资金的过程中,刘俊德始终是在维护古井集团的利益。 (本文来源:东方网 作者:鲍小东) 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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