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若渔
1990年,因1.8万吨原煤惹祸,籍贯湖南株洲的黄友元被“收容审查”。1996年3月,法院判决责令天津塘沽区公安分局追回越权处理的原煤,否则赔偿黄友元500余万。法院判决生效,却至今无法执行。(4月24日《南方都市报》)
黄友元一案的事实认定异常清晰,为相关各方所公认,亦即天津塘沽区公安局越权处理当事人原煤,违反了公安部“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有关规定。然而,就是这么一桩“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的行政官司,历经18年却久拖不决。
18年来,在黄友元不屈不挠的努力下,这一悬案被反复磋商和审视,并无一例外地要求塘沽区公安分局遵照执行:1996年,株洲市中院“缺席审判”,判定被告“越权”,责令依法赔偿;1997年7月,湖南省高院复查后,支持一审判决;1999年,最高法函告中央政法委,“希望在贵委的统一协调下,使本案判决能尽快得到顺利执行”。同年,中央政法委发函,请天津政法委督促执行;2004年,株洲市中院两赴塘沽,皆无功而返;2008年3月,最高法执行办召开了由湖南、天津高院参加的会议,并以督办函的形式再次督办此案,迄今“前景仍不明朗”。
由此,我们不得不佩服塘沽区公安分局的“抗击打能力”。如果说株洲中院和湖南省高院的判决“鞭长莫及”,可以置若罔闻的话,在最高法、中央政法委和天津政法委介入的情况下,其仍然岿然不动。我们甚至都有些迷惘,他们的底气到底来自哪里?
据悉,时任天津市公安局长的宋平顺曾发出命令“谁给赔钱,就撤谁的职”。但在宋平顺因腐败案发并自杀之后,塘沽区公安局本应拿出一个亡羊补牢的姿态,尽其可能地洗刷掉这一行政污点,但它们没有。看上去,权力的傲慢品性一旦养成,绝非一朝一夕就能改变。在塘沽区公安分局构筑的“土围子”里,认错本是一件奢侈的事情。
如果真要追溯此案,塘沽区公安分局的污点从黄友元被“几个陌生人以谈生意为名,叫她出宾馆”的那时起就开始了,在非法收容审查的54个月期间,黄遭受“种种非人待遇”,致其双眼失明、精神失常、大小便失禁。不难想见,此案绝非经济赔偿那么简单,一旦塘沽区公安局低头认错,他们就必须为赔偿之外的那些斑斑劣迹给当事人也给公众一个交代,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责任。而他们显然不愿如此,于是,不认错、不执行、顽抗到底便不难理解。
63岁高龄的黄友元,逢此劫难,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正义离她那么近,又是那么远。18年的“较量”,见证了她的“英勇斗争”和权利羸弱,同时也见证了权力者的傲慢、自负、偏执和对公民正当权益的漠视。
然而,谁又能说,这只是黄友元一人的悲哀?在她的背后,难道显现的不正是司法体系之于行政体系的集体弱势和进退失据。纵观此案,我们分明感到,司法在行政部门面前无力感丛生,为了敦促此案执行,司法不得不跳出自己的处置框架,寻求来自行政高层的支援。这是怎样一种无奈,又是怎样一种心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