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羽戈,青年学者
当司法足够独立,拒绝大众陪审团,而由专家组成小型陪审团,亦无不可;若司法不够独立,则必须推行大众陪审团制度,陪审制作为正义的矫正器而发挥效力,它可能会因人性之善恶在某一刻的错位、法律常识的不足等缘由危及现行法律的威信,但这些损害远远不及它在负载民意、促成公正、抵制腐败诸层面所生发的功用。
履新不久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4月10日与珠海中院法官会谈,提出死刑判决的三大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第一点充分展现了王院长的职业精神;第二点则暗示中国司法尚未走出“乱世需用重典”的实用主义迷局;第三点点燃了激烈的争议:司法不是已经勃然独立,怎么还要看人民的脸色行事——国人皆曰可杀,便杀之;国人皆曰不可杀,便赦之?更何况,“人民群众的感觉”(“感觉”一词实在暧昧)如何体现,如何衡量,如何进入规则化、体系化的司法生活,成为判处和审核死刑的必备标尺?
讲求“人民群众的感觉”,可谓政治正确。因为按中国《宪法》和政治伦理,人民是不折不扣的权力源头,是一以贯之的大立法者。司法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即来自人民的赋予。记得前些年有法学家建议删除“人民法院”之“人民”二字,以便于司法独立,与世界潮流接轨,可折腾了半天,硬是没有撼动“人民”的一根毫毛,“人民法院”的金字招牌依然悬挂在各大城市最富丽的那幢大楼之前。由此可见“人民”在司法生活当中的剽悍程度。问题仅仅在于,“人民”是一个虚幻的概念,是一个大而无当的政治学共同体,它将通过哪种声道来发言?代议制,广场政治,还是权利让渡于一人?
单就司法而论,已然落实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次因“人民群众的感觉”而引发的浩荡争论,论者纷纷将矛头导至陪审制的建构和推广,确是一个可喜的倾向。但陪审制怎样落地生根,中国是否具备适合其生长的历史土壤,“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悲剧可否再现,乃至说,中国司法改革是否需要引入源自西方的陪审制——穿破观念的幻象而直指法治建设的细枝末节,我们会发觉,问题十分严峻。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起源于英国的诺曼征服。不过,它之肇兴,并非用于司法审判,而是为行政管理之便。后来渐渐升级为司法民主的利器,反过来对行政权形成了强硬的限制。随英帝国的海外扩张,陪审制作为撒向世界的种子,遍地开花。花开九朵,形态各异。难免播下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如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由平民组成的陪审团沦为暴力政治的刽子手和帮凶。1948年,英国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而在美国,则被奉为普通法的精髓维持至今。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曾引进陪审制,始见《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但其效力仅滞留于空洞的条文。共和国成立,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可在文革时期被纳入“砸烂公检法”之列。1979年再度复兴,又被1982年《宪法》废止。1983年,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陪审制第三次被提上台面,只是由“必须实行”变成“可以实行”。自由裁量权交给法官如付诸流水,随时令变幻而朝三暮四。直到2005年5月1日,孕育数载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终告生效,中国司法史才算正式进入陪审制时代。
复述这些枯燥而坎坷的法律史细节,只是想指出,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像是作为司法制度,而像是作为政治制度,被强行加塞进形而下的司法生活。法律最讲究稳健,陪审制却三番五次兴而又废,废而又兴,近乎一个政治气候的调解器,来控制法治改革的温差。它的身上深重浸染的政治属性,乃是最致命的病毒,导致它在黄土地上难以扎根,举步维艰。
且让我们一一诊断陪审制的中国困境。最根本的问题是:陪审制有什么用?中国需要陪审制吗?
陪审制之兴盛,在于防止司法独断,促成司法民主。当主审法官拥有过大的司法裁量权,等于给了他腐败和专行的契机,因此有必要组成合议庭来予以约束。由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与由法官和社会人士混合组成合议庭,很容易判定哪一个更有利于遏止司法专横和腐败。正如某一句谚语,你可以轻易收买一个陪审员,但要收买合议庭的十二个陪审员,就很难。而且,非专业的社会人士进入司法判决的生产过程,能为冷冰冰的法律增加一丝温柔的人情味,使法之公义更能深入人心。
但人情能否高于法律?那些不具备足够法律知识的陪审员如何思考定罪和量刑?陪审员的激情和道德感会不会对判决之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经典电影《十二怒汉》只是一个特例?有人经常拿柯克大法官当年嘲讽英国国王的话来质疑陪审制:“陛下,我很清楚您的理解力飞快如电,您的才华超群绝伦,但是要在法律面前成为专家,一个法官需要花二十年的时光来研究,才能勉强胜任。”基于此,在某些国家(包括中国),专家断案替代了陪审制,乃至由专家直接组成陪审团,既可捍卫司法民主,亦可保障判决质量。
这的确是两难。过度的司法民主导致泥沙俱下,而司法独断的危害似乎更大——专家陪审团是一条终南捷径,但到哪里找那么多合适的专家呢?
对此,我有一个基本判断:当司法足够独立,拒绝大众陪审团,而由专家组成小型陪审团,亦无不可;若司法不够独立,则必须推行大众陪审团制度,陪审制作为正义的矫正器而发挥效力,它可能会因人性之善恶在某一刻的错位、法律常识的不足等缘由危及现行法律的威信,但这些损害远远不及它在负载民意、促成公正、抵制腐败诸层面所生发的功用。
另一个问题更迫切,却近乎无解:如何改变近年来陪审员在合议庭上“只陪不审”的尴尬局面?
最后发现,我一直想在法律语境之中探讨人民陪审制的得失,而我的结论却逾越了法律的界限:
作为判审死刑之依据的“人民群众的感觉”,估计会——却也只能通过人民陪审制的渠道进入判决书。可对勘陪审制的司法现状,很难让人乐观——死刑跟着“感觉”走,人民群众的“感觉”又跟着什么走?(中国经营报)
(本文来源:中国网 作者:羽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