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仇和可以合法行政,其他官员呢?

2008-04-17 14:07:49 来源: 人民网(北京)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   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要改革官员不再喊出“法无禁止即可干”,立法者也须反省,究竟现行法是否“良法”?如果是,“良法”有无得到切实尊奉?违法行为是否都得到了平等的追究?

作者:王琳

在4月14日召开的昆明市“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动员会上,昆明市委书记仇和指出,对昆明来说,当前特别需要冲破“准我干我才干”、“唯上”、“唯书”的僵化思想,树立“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不断创新求变的求索作风。(4月15日《今日生活报》)

此言一出,舆论哗然。盖对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尊奉两项原则,即“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对私权利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不加区分地提倡树立“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干”,无疑混淆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在“法治”已然成为治国方略的今天,实难称妥当。

但我不认为如此放言是仇和的“无知者无畏”。作为一个屡获升迁的政坛明星,仇和在其执政生涯中也多次因“人治手腕”而备受指责。哪怕仇和对有关自己的新闻有些许关心,对自己的执政方式有些许自省,他也断然不会连“法治”的实质意涵都不知道。之所以仇和仍要坚持公权的自由,恐怕还源于他的经验主义以及他一以贯之的“务实”作风。于今日之地方治理而言,若一切政府行为都固守着现行法律规范,当地经济还能否保持可预期的发展?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在于,“卖地财政”在一些省区几成惯例。去年7月,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从涉及违法的用地面积来看,非法批地的案件占涉案土地面积的80%,其中主要是地方政府和涉及政府为违法主体的案件。而正如我们所知,土地违法既然多为地方政府主导之下的违法,土地执法部门想要查处,不免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极大障碍。尚未暴露的违法黑数当更为可观。

我们无法援引精确的数字来证实政府“违法”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程度,但违法成本低廉,违法被查处的几率又极少,违法收益却颇为丰厚,这些都无时不在诱惑着地方官员的“违法冲动”。行政法上所言法律,专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于法律的制定主体为国家代议机关,因而在理论上直接表现为国家意志。当地方利益乃至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法律的被舍弃就是一种必然。前不久《人民日报》还曾报道称,贵州省有位县长大为感叹道,“如果样样都依法,那么我们将一事无成。”

建国以来,我们在地方官员任免上,沿袭已久的实为自上而下的选贤制度,务求选出德才兼备的贤能来治理国家。且不说道德操守很难为“组织考察”所准确评价,就算是选到贤人为官,也只意味着选拔时的良好道德。当一个德才兼备的官员长期处于一个不受或极少受到法律约束的环境中,我们也难以保证他的道德操守不会发生蜕变。正是在对过去经验教训的吸取上,执政高层终于认识到“道德是靠不住的”,“还是法制靠得住些”。在良好的法律制度之下,哪怕是坏人也不能做坏事;在没有法制保障的条件下,好人也会跟着为恶。霍布斯曾以怪兽“利维坦”形容国家政治机器,其理论基点正在于他看到了政府和官员都有各自独立的利益诉求。亦人亦兽的“利维坦”如果不受束缚,其兽性随时可能发作,从而为祸人间。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如果不受法制约束,“公仆”就会变成“猛虎”,从而伤害民权。

就天性而言,人崇尚自由。政府和官员也希望自己的束缚越少越好。长袖擅舞何其快哉。戴上镣铐起舞,何等不自在!法律正是戴在官员身上的镣铐,笨拙而拘束。如果没有刚性的措施来强制官员戴上法律的镣铐,而任其自愿戴上或摘下,行政权之所以存在的依据和基础也就不存在了。

当然,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要改革官员不再喊出“法无禁止即可干”,立法者也须反省,究竟现行法是否“良法”?如果是,“良法”有无得到切实尊奉?违法行为是否都得到了平等的追究?改革开放之初,法制极不健全,不少法律甫一通过便落后于时代,一时又无法修订。因而“良性违法”大行其道,其时的“违法”主要在于突破计划经济时代留在法律中的一些不合时代发展的束缚。而今,市场经济已经确立,法律体系也已基本健全,没有任何理由再以违法来促发展。站在改革开放的而立之年,在思想解放上也许最应树立的观念就是,如何能合法地实现地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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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人民网 作者:王琳) 何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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