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当阳交警大队长:不会袒护撞人女市长

2008-04-15 09:00:07 来源: 新华网(北京)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   核心提示:3月17日,湖北当阳女市长范晓岚驾驶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将一名11岁男孩当场撞死。范晓岚被“离岗调查”第2天,当阳交警部门被外界指责“行政不作为”,交警大队队长在接受采访时回应质疑,称不会袒护撞人女市长。

专家说法

斑马线上孩子没有责任 “范晓岚涉嫌交通肇事罪”

中国政法大学博导张凌教授正在外地出差,昨天他在登机前十分钟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事故发生在斑马线上,而斑马线上又没有红绿灯,孩子是没有责任的,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张凌说,斑马线是专为行人设置的。司机在学习交规的时候就应该掌握交通法的相关规定,即司机遇到斑马线时应该减速慢行。当阳市长范晓岚在这方面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不管交通标志有没有提醒这一点,她都应该承担责任,属于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凌表示,交通肇事罪本身就在主观方面存在过失,涉及这个个案,范晓岚遇到斑马线并没有减速行驶,这就是她的主观过失。即使她已经赔偿,那也只是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没什么关系。但法院在判处的时候可以根据她的各种表现及态度相应减轻她的刑事责任,在量刑时会考虑这一点。

而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当阳政府官员谈眼中的范晓岚 “务实、亲民、很拼命的市长”

3月17日发生,4月10日网上发帖,4月11日媒体介入,4月12日宜昌市纪委宣布范晓岚“离岗接受调查”,难道真是媒体披露后,才进行调查?

当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对此否认,他表示据其了解“上级一直在调查”,或许上述时间只是“巧合”。

在被“离岗接受调查”前,4月7日上午,当阳市政府六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范晓岚在会上强调,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切实加强廉政勤政善政建设。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继续实行行政问责制度。

次日,当阳发生罕见的冰雹灾害性天气,范晓岚深入抗灾救灾第一线,组织群众排除险情,核实灾情,开展生产自救。

部分官员则对网上的“范晓岚花钱私了”和“因为她是市长所以受到袒护”等猜测表示遗憾,认为仅仅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没必要进行炒作。

而在当阳一些政府机关中,不少人其实很希望了解该事件的进展,记者采访时,可以看到很多人的办公电脑显示屏上显示的正是关于范晓岚的消息。一些人也在私下猜测:范晓岚最后是调到其他工作岗位,还是继续做当阳市市长,抑或是真的面临法律和纪律的处分?

当阳市政府办的一位工作人员这样评价范晓岚,“她务实,亲民”,一位出租车司机也向早报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她很有能力,40岁不到,就做了我们当阳的市长,而且是女市长。”

当阳宣传部门的一位官员私下对记者表示,他认为范晓岚在事发时以及事发后,处理方式都很得体,立即向组织汇报,也到死者家中去道歉,次日还筹集了20万元的赔偿金。“尽管她在这起交通事故上有过错,但她在处理方式上没有过错。”他说。

“比起有些地方的官员开车撞人找司机顶替或直接逃逸,范晓岚算是做得非常不错了。”这位官员说。

此事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在网上,几天来网友就此发表留言和评论已经达到3.4万余条,不少人呼吁用平常心理性看待此事:“撞车与别人当市长并无直接关系,只要依法处理即可,不要再炒作了!市长未必就是坏人,每个开车的人都可能撞车。”同时也有网友认为:“此案机动车辆方除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还应依法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不是赔钱就能了事。人命关天,不管责任在谁。如果仅仅赔钱了事,是对一个生命的不尊重。她确实不是故意的,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定要追究责任的。”

针对网上的质疑与声讨,还有网友这样对范晓岚本人做出了很高的评价,“据我了解,范市长是一个勤政敬业的人,她身边的工作人员曾经说过,她确实是个很拼命的市长。去年抗洪期间,她在大坝上和大家一起守堤。这次龙卷风冰雹灾害,她又是和大家一起共同面对灾害,值班安排时,她总要求自己第一个,大年初一,当别人与亲人团聚时,她却独自一个人在值班。”

“她去年确实乘坐冲锋舟解救被洪水围困的洲岛上的群众。”一官员回忆道。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吴玉蓉 周文天) wl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点击查看。】
有道
匿名
精彩推荐
39健康网_中国第一健康门户网站
网易新闻,满足你的知情权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客服电话:020-83568090 主编信箱 给网易提意见 网站地图 历史回顾
About NetEase - 公司简介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客户服务 - 相关法律 - 网络营销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199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