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枪击景鹰高速公路员工 相距仅30公分

2008-04-14 12:10:07 来源: 南京报业网(南京)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   核心提示:江西景鹰高速公路公司员工陈振翊2月2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民警开枪打死。陈振翊的父母称,尸检报告显示民警当时开枪时距离陈振翊只有30公分。

江苏商报4月11日报道   江西景鹰高速公路公司鄱阳管理处收费监控系管员陈振翊,2月2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民警开枪打死在鄱阳县博源百货二楼电梯入口处一事,经本报3月31日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许多读者纷纷致电本报,希望上级司法机尽快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以维护司法公正。同时,陈振翊的父母告诉记者:“根据尸检报告认定,民警当时开枪打死我儿子时,枪口距离我儿子上衣只有30公分。为此,我们不禁要问:民警如此近距离开枪是否合法?”

读者回声:希望尽快查清真相

3月31日傍晚,记者再次驱车来到鄱阳时,博源百货对面的几位读者在看了本报报道后感慨地对记者说:“你们的报道真实地再现了当时的一幕,我们真后悔当时没能把陈振翊救下来!他死得太可怜了!现在,我们再次希望你们新闻媒体呼吁司法机关尽快查清事件真相!”

博源百货二楼一位读者看了本报报道后再次流下眼泪告诉记者:“陈振翊遭枪击时,除民警外,现场还有很多穿便衣的人,靠近陈振翊的是两个穿便衣的人, 朝陈振翊开枪的是穿便衣的,而不是穿制服的警察。 我一直纳闷, 他们怎么能在闹市区随便开枪杀人?”

进贤县工商局的一位读者在看了本报报道后致电记者:“鄱阳县委作为政府机关,在司法机关还没有对陈振翊遭枪击事件进行立案调查之前,就在发给进贤县委的工作函中将该事件描述为:陈振翊举刀行凶,民警开枪制止,这就不免让人觉得有行政干预司法之嫌。因此,被害人陈振翊的家属要求上级司法机关尽快介入此案的调查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南昌读者谢先生在看了报道后对记者说:“从陈振翊手脚上的伤痕来看,其在宾馆可能受到人身侵害。因此,办案人员只要认真细致调查陈振翊事发前的经过,就不难发现珠丝马迹,案情就会一目了然。 同时,该宾馆对陈振翊所受到的侵害,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市民杨先生致电记者:“陈振翊从宾馆里逃出来以后一次次向110和通过114查询台向五一路派出所求助,而警方不但没有及时给予救助,反而以陈振翊是精神病人为由开枪击毙,作为读者,我们表示无法理解。”

陈振翊的同事和朋友在看了本报报道后,一边给记者提供陈振翊的《荣誉证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其从无不良和不法行为,一边恳请记者呼吁司法机关尽快立案调查,把事情的真相弄个水落石出!

死者父母:枪口仅距儿子30公分

4月3日,陈振翊的父母告诉记者,其儿子被鄱阳县公安局民警开枪打死一案现暂由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调查。因他们的要求,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一位负责人告诉他们,根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结论,其儿子陈振翊系因枪弹损伤心肺死亡;同时,公安部的鉴定结论还确认其儿子是被枪击时距其上衣射入口30公分。

陈振翊的父亲陈伟民告诉记者:“尸检报告显示:我儿子体表未见明显注射针孔,特别是双手背部多处表皮剥脱及软组织挫伤,这些损伤系因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形成。由此,可以说明我儿子在入住宾馆其间一定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我儿子一次次打电话向他母亲和警方求助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陈振翊的母亲饶进告诉记者“他儿子死后就向鄱阳县司法机关报了案, 如今时过一个多月了, 可对他儿子的死, 相关部门至今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 这样一个有时间、有地点、有人物、有严重后果的恶性案件,司法机关为什么迟迟不予立案,这就不免使我怀疑司法机关在调查此案过程中也许有什么难言之隐。 据此, 我希望上级司法机关能理解我们家属的心情,站在公正的角度尽快立案侦查——那怕我儿子死得罪有应得, 我也要将事件的真相弄个水落石出。”

陈伟民说, 他是浙江宏途工程公司一位普通干部, 唯一的儿子就这样丢下父母不明不白地死去, 老年丧子悲痛之心如同刀绞。 他相信党, 相信组织, 相信共和国的法律会为他儿子伸张正义, 还他儿子一个公道, 这是他悲痛之余的唯一请求。 同时, 他也希望知情者能向上级司法机关提供破案线索。

司法机关:分管领导不在

为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记者先后来到五一路派出所和鄱阳县政法委。了解到记者的来意后,五一路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对记者说,所领导不在,他不了解情况。鄱阳县政法委的一位副书记在接待记者时说,该案不属他管,分管此案的陈书记下乡去了。

专家说法:应尽快立案侦查

刑事审判专家方审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我国刑法对执行死刑是有非常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由此进一步说明我们国家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和重视。如果鄱阳县公安局民警不能证明陈振翊是正在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情形,那么鄱阳县公安局民警朝陈振翊胸部开枪,剥夺其生命,是对法律和人的生命的渺视, 因此,应引起上级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法律工作者许长花认为:从陈振翊家属陈述的公安部鉴定结论看,即鄱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距陈振翊上衣仅30公分开枪射击,鄱阳县公安局民警如此近距离开枪,并致陈振翊死亡,鄱阳县公安局民警开枪击毙陈振翊的依据是什么?一个多次向110报警中心求助的求救人,鄱阳县公安局民警不是尽职施救保护,而是朝求救者开枪,并剥夺其生命,我们不得不质疑鄱阳县公安局民警是如何执法? 如何保一方平安?又是如何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从陈振翊家属提供的陈振翊遭枪击后的照片和检察机关尸检分析看,在陈振翊被枪击之前,他遭到了严重的暴力侵害。所以,人民检察院不仅要调查鄱阳县公安局民警枪击陈振翊的案件,还应查明在陈振翊被枪击之前受到了谁的侵害?为什么受到侵害?又为什么多次向110报警中心求救?

资深法官万常禄认为:国家制定法律法规,不仅是约束公民的行为,同时也是规范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之一,应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本案中,鄱阳县公安局民警使用武器,朝陈振翊胸部开枪射击,与人民警察法和枪支使用法规是格格不入的。且目击群众反映陈振翊当时没有行凶伤人的迹像,他还乞求一店主阿姨帮助报警,由此可见陈振翊对自己的生命安全充满着无限的渴望,而鄱阳县公安局民警却一枪将陈振翊毙命。为此,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尽快介入并立案侦查,以正视听。

刑事审判专家方审坤还认为:此案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是因为此案的当事一方是鄱阳县公安局, 并且鄱阳县公安局局长是县委常委, 政法委书记,直接分管鄱阳县公、检、法、司的工作, 与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具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20条至第25条之规定,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应主动回避对本案的调查, 以维护司法公正。

资深法官万常禄补充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14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直接侦查或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也可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 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 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本案是一起职务侵权的恶性案件, 且案情重大、复杂, 所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具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工作者许长花最后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迅速进行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应当立案。” 本案因鄱阳县公安局民警使用武器杀死陈振翊, 且发生在上级检察院管辖范围, 并需对开枪杀死陈振翊的行为人等追究刑事责任,很显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尽快立案侦查。

陈振翊手脚上的伤痕究竟是何人所为?鄱阳县公安局民警开枪打死陈振翊是否合法?本报将继续关注!


相关报道:高速路员工被民警击毙 遍体鳞伤(组图) (本文来源:南京报业网-江苏商报 作者:刘行宾) 郭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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