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行
2006年底发生在山东高唐的3市民因“网上议政”涉嫌“侮辱诽谤县委书记”被刑拘22天的事件,在媒体热议之后,日前又有新进展,记者从山东省聊城市纪委得到消息,高唐县原县委书记孙兰雨已被免职。
高唐“侮辱诽谤县委书记”案一发生,就引发了对县委书记是否打击报复、干预司法、滥用权力等话题的舆论热潮。时隔近一年之后,有关部门“突然”宣布“因工作需要”将县委书记免职,其具体原因到底是何“工作需要”仍是雾里看花。这不免让人产生疑问:免职与此前的“侮辱诽谤县委书记”案及舆论监督有关吗?
此一消息来自聊城市纪委,要说与此前的诽谤案一点关系没有,恐怕很让人费解。但问题是,即使“公道自在人心”,人人心中都有一杆秤,但我们依然需要权威部门给出明确的答案,这不仅是为了回应公众的“猜测”,更是权威部门应尽的法定义务。遗憾的是,有关部门仅以“因工作需要”作解,没有公开县委书记免职的具体事实、理由以及相应的党纪国法依据。显然,这不是公众想看到的,此事没有什么秘密需要保留。
按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国家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可见,在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的责任形式中,并没有“免职”这一项。“免职”本身不带任何主观色彩,没有任何善恶、优劣、称职与不称职的评价,只是一个中性用语而已。因此,公众与舆论大可不必击掌相庆,被不明不白的“免职”给蒙了。
结合近两年的类似事件,我们不难发现,正是因为免职原因的不公开和免职内涵的包容性,加之人们普遍对免职有一种天然的“误解”,造成很多官员尽管在舆论监督下被“免职”了,但很快,大多都能有效“复活”,有的甚至还因祸得福,职务不仅没降甚至还得到升迁。其中最为根本的原因,在于目前一些地方的干部“免职”制度的功能发生了变异,甚至演变成了某些官员违法乱纪的“保护伞”,一旦发生“丑”事,舆论反响激烈,民愤极大,先予以“免职”降火,等风头一过即可重新任职,职务、待遇、前途丝毫不受影响,强制性的纪律、法律责任形同虚设。显然,这种做法不仅有悖于国家公职人员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我国公务员制度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发展方向。
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免职”风波,是不是到了该反思和重构我们免职制度的时候了?当前,最简单、最急迫,也最切实可行的做法,不妨先从公布官员尤其是遭非议官员免职的理由做起,这既是政务公开的需要,更是防止“免职”被滥用、误用的必然选择。
(本文来源:国际在线 作者:刘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