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读强制执行 "执行不能"不算执行难

2008-03-16 09:32:51 来源: 西安晚报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本报北京讯 (特派记者 崔晓刚) 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谈到,“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人难找、财产难找、找到了也难动。他同时澄清了一点,不能把所有拿不到钱的判决都叫“执行难”。

黄松有指出,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法制观念不强、社会诚信缺失、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还有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统一、个别执行人员素质不高,以及执行人员的人力、物力不足等。所以,需要经过综合治理的办法,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他同时表示,经过几年的努力,“执行难”问题解决的成效还是比较明显的。从去年办结的案件来看,已经超过了新收的案件,达到了211万多件,执行的金额达到将近4000亿元人民币,而且存档也就是未结的案件也明显减少。

他说,有人认为只要法院判决了,暂时执行不了就是“执行难”。这样的认识不够全面。所谓“执行难”是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钱拿不回来,执行不了,这才是“执行难”。他说,因为民事活动是有风险的,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纠纷、打了官司,这种风险在判决以前就存在。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本来就没有钱,那他判决以后也不可能变为有钱,这在法律上叫做执行不能,而不是“执行难”。不能把所有拿不到钱的判决都叫做“执行难”。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介绍,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885万多件案件,比2003年上升了7.17%。在此期间,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一审服判率在90.01%,二审维持率在70.84%。

相关新闻

“彭宇案”以和解而告终

针对南京彭宇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表示,彭宇案实际上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案件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媒体、网络也进行了热烈的评论。该案实际上有二审。一审判决出来后,双方当事人都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进入二审以后,在各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下,人民法院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了上诉。最后,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案件的最终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都表示满意。”

本报特派北京记者 崔晓刚

4547名外逃贪官被缉捕

昨天,针对记者提出的外逃贪官的追捕问题,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姜伟表示,“职务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的,很难确切回答出目前在逃人员的数量。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报告中的数据,我们过去5年一共抓获在逃人员4547人。”

姜伟介绍,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一是境内,一是境外。检察机关在缉捕时,主要采取四方面的措施:一、与有关机关建立协作机制。二、是政策感召。三是国际互助。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署了司法互助协定、引渡条约和检察机关双方合作机制。几年来,已从30多个国家缉捕到案70多名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四是对追逃工作加强规范。凡是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每人建立档案。 《京华时报》供稿 (本文来源:西安晚报 ) 江泽文

匿名
39健康网_中国第一健康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