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 企业转产可裁员

2008-03-14 12:32:47 来源: 中国网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中国网北京3月14日电 3月14日上午,全国总工会负责人就“维护职工权益情况”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接受采访的有关负责人分别是: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总工会主席王俊莲、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郭稳才、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部长李守镇、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中国网进行现场直播。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特别针对执行《劳动合同法》出现的一些问题分析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并不是终身雇佣制。《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们现在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比较突出,一些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是一年几签的情况作出的,目的是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这样做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劳动者对企业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一些人误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认为它又回到了过去的“铁饭碗”。

他强调指出,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它有以下三种情形是可以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被解除的,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违法、违规,或者因病因伤不能适应工作,还有竞争性裁员,无固定期限合同在管理和解除的条件上,与固定期限合同是一样的。除了这三个条件可以解除无固定劳动合同以外,《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比《劳动法》放宽了,在解除上又增加了两条规定,一个就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进行裁员,这在《劳动法》中当时是没有的,是放宽的。同时也确立了企业在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时候也是可以裁员的,从这个角度上讲,《劳动合同法》还是比较好地处理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一些用工长期合同带来的对企业和职工的问题。

他表示,企业没有必要担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带来用工机制的僵化,并不会影响用工机制的灵活性,更不应当采取一些劝辞职工等这样一些行为来规避法律。作为工会组织,我们已经要求我们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地配合政府的执法部门,并且采取一些措施制止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中国网 ) sabrina

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