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委2007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08-03-11 20:10:55 来源: 四川在线(成都)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案例一:新车接连出问题四次调解方解决

2007年11月13日,消费者黄某在乐山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花54800元购了一辆型号为YQZ7161的东风悦达起亚千里马轿车。该车使用一周后出现停车后无法起动的现象,售后维修人员修好后,次日又发生类似问题。几天后,汽车喇叭完全无声,维修人员检查发现汽车电路有问题。12月11日,汽车发动时发动机发出“刺耳”的异响声,维修人员检查发现汽门、汽缸积碳,发动机燃烧系统全部因高温烧蚀。消费者遂投诉到乐山市消委会,要求经销商更换一辆同型号同价位的新千里马轿车,并赔偿有关损失。消委会依法进行了四次调解,前三次调解均因双方分歧过大,且生产厂家不派人参加调解而导致调解失败。在这种情况下,市消委会决定:一是通过媒体对此案予以曝光,向经营者施加压力;二是再次敦促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参加调解。在市消委会的努力下,第四次调解终于取得成功,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企业负责免费维修,并承诺5年或10万公里质量担保。

点评:该案属汽车质量问题。虽汽车暂没有"三包"规定,但在本案中消费者使用不到一个月,发动机就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在厂家的保修期内,根据《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厂家理应主动承担责任,为消费者提供修理,但事实并非如此,导致纠纷调解颇费周折,反映出部分企业的社会责任还有待加强。

案例二:劣质磷肥坑农户 农民获赔四万五

2007年1月,巴中市南江县贵民乡个体户丁某从市田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康祥”牌冲施磷肥18吨后,分别销售给该乡五位个体工商户。这五人再将肥料卖给南江县97户农民用于种植玉米。农户施用该磷肥后,所种植的333.2亩玉米苗叶片边缘均呈现紫红色,叶片有病斑,玉米苗长势弱,造成玉米减产。南江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委托南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磷肥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判定该磷肥不符合厂家明示的质量要求。12月,南江县消委会组织调解,由巴中市田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受损害的97户农户共计45000元,最大限度的为农户挽回了经济损失。同时,该县工商局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案属农资质量问题。由于生产厂家的社会责任缺失,生产的肥料不符合相关的质量要求,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要求,给农民带来一场人为灾害。农资问题最易造成群体投诉,影响社会稳定, 消委组织运用《消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为农民挽回了损失,化解了矛盾。

案例三:安全措施不完善购物受伤赔六万

2006年12月24日早上6时许,消费者金某及12岁的苏某在南充市内某大型超市参加“店庆”购物活动,由于超市安全措施不到位,苏某被摔伤,脚右胫腓骨中下段骨折,在市中心医院历经156天的住院治疗后,腓骨基本愈合,经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消费者摔伤时该超市只支付了金某部分治疗费,其后期的治疗费、护理费、殘疾具费等费用还需要数万元。金某数次找到该超市负责人要求给予解决未果。消委会接到该投诉后多次派人到超市及医院进行调查了解,通过反复做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该超市向当事人苏某及其监护人金某一次支付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后期所需费用等共计61525.83元。

点评:该案属消费场所安全问题。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是消费者重要的权利之一,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也是经营者应尽的责任。消费场所安全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是近年的一个消费热点问题,特别是在举办一些大型商业促销活动中,由于商家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人身伤害,商家也为此付出高昂代价。

案例四:两级消委携手农民维权成功

2007年4月,德阳市罗江县农民田某与邹某合伙在“德阳市吉峰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华兴FG4小神牛耕整机”。5月,田某在首次使用该耕整机时,因机车机械失灵,致使田某严重受伤。田某住院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等费用15800元,出院后可能发生治疗费用5000元。同年7月,田某就治疗费及受伤期间的误工补助和护理费用等共计37101元,向经销商提出了索赔诉求。至12月,田某在长达5个月的索赔过程中,先后找过罗江县许多部门,均没有结果。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派人到罗江县会同县消委会一起对此案进行调查调解。调查中,经营者拿不出该事故农机的商品合格证。2008年1月,两级消委会共同主持调解,经过艰苦努力,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一次性赔偿田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8000元,对问题农机作退货,退还田某购机款1790元,工商管理部门也对经营者销售无合格证农机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点评:该案属农机质量问题。按照《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产品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合格证的产品质量无从保证,直接威胁着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我们在谴责生产经营者缺失诚信和责任时,也提醒农民消费者:在购买农机时一定要仔细查看,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产品合格证的农机产品不能买。

案例五: 遇上聪明消费者购房“定”金只得退

成都市消费者王某在一房产开发公司看房时,销售人员宣称该房交房时间为2010年初,王某就交了五万元“定”金表示预定,但在签正式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把交房时间写为2010年6月30日。双方就该项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消费者要求退还“定”金,开发商坚持不退。消费者遂投诉到省消委会,并出示与销售人员的谈话录音记录。省消委会根据有关法规进行调解,消费者最终要回了五万元“定”金。

点评:该案属商品房“定”金问题。按照《合同法》和新修订的《四川消条》相关规定,“订”金表示购买意向,如购买合同无法签署,“订”金应当退还;“定”金表示履约保证,合同签署后不得退还。但是,目前,一些开发商故意设置“陷阱”,混淆“订”金与“定”金的关系,消费者需要保持警惕!同时,当遇到消费纠纷时,消费者要学会保留证据。投诉证据是维权的重要前提,本案的典型性在于消费者保留了证据,这种维权意识值得广大消费者学习。

案例六:电视购物受蒙骗消委维权帮退还

2007年4月,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的陈某从电视广告中得知并用电话咨询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迪士尼魔法书”对孩子的学习有很大帮助且适合自己孩子后,与该公司在电话中达成协议,订购一台价格为897元的“迪士尼魔法书”,附赠送297元的书包和相关材料。几天后,陈某收到包裹,里面只有《狮子王》、《美女与野兽》等3本薄书、1本迪士尼故事小宝贝和一张魔法精灵辅导卡。而且此书为6个月至3岁儿童所用,而不是12岁儿童用书。陈某认为该产品与自己当初订购的产品不相符,随即要求退货,却遭到拒绝。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该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其尽快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请求北京市消协协助。经过多次做工作,该公司终于退还消费了者陈某的相关费用。

点评:该案属电视购物问题。广告宣传与实际货品不符是电视、网络购物投诉的一大热点,本案具有代表性。我们提醒消费者由于电视、网络购物不能看到实物,所以尽量选择先验货再付款的方式避免损失。同时,购物后应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应按照三包规定积极与商家联系,在处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向当地消委会投诉。

案例七:夫妇双双被狗咬不幸种上假疫苗

2007年 7月14日,泸州市叙永县消费者薛女士在同学家做客被狗咬伤,其夫也于次日被狗咬伤。后夫妻双双在叙永县城区某药业批发部购得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07021302的人用狂犬疫苗进行注射。薛女士在注射第4支时,医生发现该疫苗为假药。薛女士夫妇遂投诉到县消委会,经消委会调查,并经县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核实,该批号的人用狂犬疫苗属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假疫苗”。经县消委会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全额退还消费者购药款440元,承担消费者重新注射疫苗的费用600元,并赔偿薛女士夫妻二人精神赔偿费16000元,共计17040元。同时,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了该批假疫苗。

点评:该案属假药问题。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它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本案中消费者就因为注射了假狂犬疫苗,身心和身体都受到严重伤害,消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使消费者获得了赔偿,同时协助行政部门将剩余假疫苗查封,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超市粽子变质学生吃了中毒

2007年6月19日,消费者高某等6位川农大学生在雅安雅惠多又好连锁超市东大街店购买了4袋“龙风”牌粽子。当日晚七时食用,吃的时候发现有两个粽子已发霉。十时许,多人出现不同症状的肚痛现象,经人民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其中两位病重需住院治疗。雨城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并与工商执法人员前往超市调查取证,召集超市负责人和消费者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消委会的努力,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退还购买粽子款18.40元;2、厂商赔偿消费者高某等6人医药费、交通费、住院补助费、损失费2980.90元。同时,雨城区工商局对此事进行了立案查处,对经营者罚款8000元。

点评:该案属食品安全问题。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本案中,企业因没有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而引起食物中毒,违反了《消法》和《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理应受到处罚。同时,消费者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购买时要注意查看食品的生产厂家和保质期。

案例九:手机维修不记录更换新机无凭证

2006年10月,南充市蓬安县王某在该县某通讯部购买了一部价格为860元手机。一个多月后,手机因通话质量差送商家维修,修好后,保修卡上却未填维修记录,王某也未在意。一个多月后,该机又因类似问题第二次送修。王某要求填写维修记录,销售员笑着说有事直接找他们就行了,见经营者态度好,王某也未再坚持。2007年3月底,手机又出问题,王某以“在三包期内已维修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为由要求免费更换新机,可商家拒不承认已维修过两次,要求王先生提供维修记录。异常愤怒的王某遂投诉到消委会,可惜因没有维修记录和证明,消委会也无法为他维权。

点评:该案属产品售后问题。各地消委会在处理此类投诉时发现商家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填写维修记录,致使消费者吃“哑巴亏”。我们提醒消费者,在进行商品维修时,一定要填写维修记录,只有这样,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

案例十:无故停气惹众怒消委出面化纠纷

2007年5月11日上午,宜宾市南岸中渡口社区10余户居民情绪激动地到市消委会江南分会投诉,反映该市天然气公司擅自停气,要求该公司停止损害,马上供气,并承担停气造成的损失。经调查,停气原因系燃气公司要求居民出钱维修坏了的天然气地下管道,而居民认为维修费应由公司承担,因意见分歧,无人维修管道造成的。根据以上情况,消委会工作人员邀请居民代表与公司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由燃气公司立即派人抢修天然气管道,保证及时供气并承担墙体以外地下管道维修改造费用,及时化解了这起纠纷。

点评:该案属公用事业服务问题。供气管道是燃气公司提供服务的先决条件,保持管道畅通也是燃气公司分内之事,如出现故障,应该及时抢修,保证供气安全。同时,公用事业单位也应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改变“唯我独大”的经营作风,提高服务意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 ) 马员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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