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霞
随着社会的发展,“包二奶”现象可谓屡见不鲜,“重婚纳妾”甚至成为某些“成功男人”到处炫耀的谈资。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周红玲提交了专门议案,建议对“包二奶”现象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并加以严惩。(3月10日《法制日报》)
的确,“包二奶”尤其是官员“包二奶”现象对社会的危害极大,活生生的例子比比皆是。那么,为严惩“包二奶”行为,我们非得修改刑法吗?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认为完全没这个必要。首先,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包二奶”行为?我们如何用法律的语言给“包二奶”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我们知道,“包二奶”更大程度上是个访间的概念。坊间人们虽然随时可能把“包二奶”挂在嘴边上,但到底哪些行为属于“包二奶”,恐怕许多人都回答不上来。而任何一部良法俊律,其条款内容所指必须是明确的,概念是清晰的,否则,这部法律或该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就会弱化。这样的法律法规,必然沦为“花架子”,适用起来,必然搁浅,闹出笑话。 其次,“包二奶”行为是个法律层面的行为,但它更是个道德层面的行为。它处在“法律道德”的泾渭不分明的中间地带。为了惩罚“包二奶”行为,如果我们人为把道德法律化,无限放大法律对道德的震慑效应。这么做,是非常危险和不理性的。一名有妇之夫和一名有夫之妇关系密切,在私宅非法姘居了。这时,我们的公权力当如何介入呢?难道要让警察破门而入,抓个“捉奸在床”的现行以当“证据”?可是,如果别人正在一起看电视呢?这时的公权介入,将如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交待?事实上,“包二奶”行为本就在一些非常私人化的领域或空间产生,这就注定了公权必须在私权面前保持必要的理性,取证艰难。
其实,对于“包二奶”行为,我们完全可以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即可。我国现行《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凭借这些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我们就能很好地惩罚“包二奶”行为。至于周红玲代表认为,客观现实是,重婚者几乎没有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同居时,对外也不会以夫妻名义相称。这种有稳定同居关系的行为没能纳入法律界定的重婚范畴,实际生活中重婚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但问题在于,把“包二奶”行为写入《刑法》,同样解决不了这方面的问题。
事实是,“法律有时入睡,但绝不死亡”。换句话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绝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或做出“不正义”之判决,更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裁判。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确立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法律判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法律的精神来判决”之原则。那么,当法官遇到“包二奶”的案件时,他完全可以根据法的精神进行“正义判决”。而当该“判决”生效之后,今后若有类似犯罪行为发生,法官可以基于该“判决”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在笔者看来,法律不是万能的。如果任何现行都必须纳入刑法来解决,则势必造成“立法浪费”或“修法浪费”。而把那些更属于道德层面的事物纳入法律范畴,这本就会弱化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更是置公权于陷阱。这是很不理性的。故此,严惩“包二奶”行为没必要修改刑法。
(本文来源:中国网 作者: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