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3月5日报道 一男子到提款机去取款,却意外发现里面已经有了一张卡。他尝试着从共有10万余元的卡内取出了5000元,然后回家,再没取过。20多天后他拿着自己的卡去取款时,被警察当场抓住。
前日上午,尹光雄被控盗窃罪站在越秀区法院的被告席上,其辩护律师说,“他比许霆还冤”。
取款逃离现场构成盗窃罪
据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去年10月24日下午1时左右,在火车站经营档口的尹光雄在广州市站南路某银行白马支行内,趁受害人叶某某使用银行卡从柜员机提款后将银行卡遗留在柜员机内之机,继续使用该银行卡,提走了卡内的现金5000元,后携款逃离现场。去年11月18日,尹光雄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回受害人的银行卡。检察机关认为,尹光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取得失主原谅不认有罪
对此,尹光雄表示,除取了5000块钱之外,他一直没有再用过捡到的这张卡。被抓获的当天,他再次到同一银行用自己的卡去取钱,两个警察叫住他带到派出所,问他是不是捡到过卡,他就把当时的情况告诉了警察。同时,他还马上打电话让老婆把放在家里的银行卡送回给派出所,并表示身上有钱,可以直接退回失主,愿意支付一些罚款。他同时承认当时卡是自己捡来的,有贪小便宜的心理,就把钱拿回了家。而且在今年2月22日,他已经把钱还给了失主,并且已经得到了失主的原谅。因此,他不承认自己有罪。
“失卡时无主取款似拾遗”
尹光雄的辩护律师认为,失主取款后离开并将卡遗忘在柜员机里,使柜员机出款处处于取款界面,处于失去持卡人及银行控制的“无主状态”,此时柜员机出的款符合“遗忘物”的性质。尹光雄输入取款数字的行为与弯腰伸手捡起他人丢在地上的遗忘物的“弯腰”等行为相似。因此,尹光雄主客观上都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仅仅是普通的民事行为,而不具备盗窃罪的特征。
(本文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李朝涛)